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
 
 

 

为张某某玩忽职守一案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某某委托,指派张振平律师担任其玩忽职守一案的辩护人。庭前,仔细研究了起诉书及指控证据,参加了庭前会议,特别是通过法庭调查和听取公诉人的发言,使我对本案有了进一步了解。下面,我依据本案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张某某作无罪辩护。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龚仙霞户口从山西临县签转陕西神木时的工作中有疏忽,但远非起诉书指控的无视国家法律,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虚假户口顺利通过立户审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依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可见,是否造成重大损失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一、被告人张某某客观方面没有玩忽职守的行为。

被告人对相关材料审核时有疏忽,但非严重不负责任或存在玩忽职守行为。被告人张某某是将原始户籍登记于山西省临县的龚仙霞的相关证明材料审核后签注了同意办理的意见。从庭审公诉人所举证据卷宗(3)所示早在20061130日神木县人民政府神政土批字(2006)第108号《关于訾铁柱等108户补办商住楼建设用地的批复》即有龚仙霞商住楼建设用地的事实。该土地批文虽说非房产证明,但也是自建房土地使用权批准的依据,可以认为是准房产证明。依据房地一体的物权原则,土地批文被告人可以自主认为相当于房产证明,符合迁户政策条件从而批注同意迁户的。该土地批文虽不完全符合《神木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但与政策制定所追求的方向是相同的。何况,张某某作为公安局副局长,只是书面形式要件审查,主要工作应由基层派出所完成;更何况该户口虚假与否,关键是在初始登记地公安机关应当实地调查把关。因此,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只是工作中的一般疏忽行为,可以由有关部门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而非严重的失职犯罪行为。

二、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未造成玩忽职守罪构成所要求的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第六条明确:根据刑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是以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理论,某一行为之所以被规定为犯罪是因为其侵犯了某种法益,并且这种侵犯达到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求客观方面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法益且造成了重大损失。根据最高法及最高检的司法解释对于此罪的七项可量化物质性损失,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没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而评价恶劣社会影响的标准应从两个方面考量:其一,事件本身性质的恶劣程度;其二,事件本身是否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1、本案中该户口签转行为本身是正常的,性质上不存在恶劣程度。房姐龚爱爱用本案渉案的龚仙霞户口办理了位于神木镇的两套房屋产权证及两公司投资入股。该事件本身并无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也无恶劣社会影响。

2、签转户口本身并没有恶劣社会影响。北京龚爱爱户口虽然未签转,不也由当事人用此户买了41套房吗?公诉人庭审向法庭提供了房姐龚爱爱事件的曝光材料,以此作为本案的后果证据是不成立的。该组证据由于不符合刑事诉讼证据的形式要件及客观性,因此不能作为证据采信。 房姐此次巨量房产和一共四个户口(其中一个为真)受到全国关注,也正因此巨量房产及伪造的户口才是真正被媒体广泛报道的根源所在,才是真正的舆论点。以上舆论点的直接责任人才应是承担恶劣社会影响后果的主体,与被告人无关。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造成恶劣影响,实属对象错误。我们应严格区别房姐与本案社会影响的比较,不应将房姐案件的社会影响强加于被告人身上。

3房姐龚爱爱一人多户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与被告人张某某无关联,二者之间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

房姐龚爱爱只所以被媒体曝光是因其拥有的房屋数量惊人。户口虽然也确是其中之一,但涉及本案的龚仙霞户口的初始登记非被告人张某某所为。龚一人多户,多户责任在于户口初始登记地的相关办理人员,而非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签注同意将龚仙霞户口转入陕西神木,该户口被龚爱爱用作两套住房及两公司入股。该户口转入行为本身并无多少社会影响,因而被告人的签转行为与恶劣社会影响无关联,不存在因果关系。房姐龚爱爱的社会影响只因多房多户,非因被告人签注同意迁转的行为,且签转行为不会产生户口。

  三、被告人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而是不能预见。

  1龚仙霞户口在办理转签时,被告人无从知道其是虚假户口。通过法庭调查可知,2006920,山西省临县公安局克虎派出所教导员李有兵为龚仙霞补录了住址为临县克虎镇克虎村的农业家庭户口,身份证号码:142326196408086929。该户口因房姐事件曝光后被调查为虚假户口,但原始登记责任人为当地公安民警,是其将本无的虚假户口录至公安户籍管理系统网。被告人批注同意转签时公安网中已有,无从知道其虚假,按照正常思维不会怀疑公安网中户口的真实性。法不能强人所难!因此被告人主观方面不存在过失。

  2、退一步讲,被告人张某某签注龚仙霞户口的行为即使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但依据我国刑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的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龚仙霞户口迁移时,是无法预见该签注户口转移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必定当时看来被迁户口是真实存在的。法对人提出的要求应当适中,不能过分要求过高,以至于人们难以遵从。因此,即使造成危害后果,但被告人的行为主观上既无故意,亦无过失,属于不能预见的情形,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属于工作中的一般疏忽行为,未造成重大损失,其主观上不能认识到其行为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结果,没有触犯我国刑法,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庭应宣告被告人张某某无罪。

辩护人还提请法庭注意,张某某从事公安工作35年来,尤其是担任副局长十五年来,多次立功授奖,被有关机关授予一级荣誉勋章”2枚、荣立三等功,多次被评为人民群众满意的政法干警3次被评为优秀局领导政法战线先进工作者等称号。与此同时,工作中难免存有错误和偏差,但这与犯罪是性质不同的两个问题。工作中的错误和偏差,可以给予政纪、党纪处分,但不能与犯罪相提并论,否则就会使罪与非罪界线不清,导致不能真正做到正确实施法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司法机关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难以实现! 

          辩护人: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张振平律师

                                             O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作者:张振平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6179    更新时间:2013-10-04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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