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
 
 

 

 

20121018上午,我所律师武广韬、张丁、牛华分别担任张XX、李XX、高XX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辩护人开庭审理中,公诉人突然提出:武广韬、张丁在审查起诉阶段曾共同担任过张XX的辩护人,现审判阶段分别担任张XX、李XX辩护人,违反刑诉法有关共同犯罪案件中一名律师不得同时为两名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的规定,张丁律师应停止行使辩护权。而我们认为律师辩护分阶段节后委托和行使。张丁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为张XX担任辩护人的职能已随本案提起公诉而终结,在审判阶段可以另行接受同案其他被告人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不违反刑诉法的上述规定。合议庭经过四十分钟的休庭合议,宣布公诉机关的意见不能成立,庭审在神木县人民法院继续进行。

公诉人提出的上述意见虽未被法庭采纳,但足以引起我们的思考和注意,采摘花絮,警示同仁……



作者:佚名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3378    更新时间:2012-10-20    文章录入:admin
 
  • 上一篇文章: 青藏游记行(五)

  • 下一篇文章: 十月盛宴后的思考

  •  

    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6 陕ICP备11002016号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高新开发区阳光广场西南侧榆商大厦B座27层  电话(传真):0912-3285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