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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风险防范之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实务(二)

 

11企业如何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怎么办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员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员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企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之日160日之内,向认定机构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认定机构所属的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还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不经过行政复议,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事关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

12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谁来承担?

用人单位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待遇分成两部分:一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另一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有

1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和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

3交通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和食宿费。

4辅助器具费用: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的费用。

5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产生的费用。

6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应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7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如果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或者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都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8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产生的支付。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由用人单位支付的有

1停工留薪期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有关部门确认,可以延长不超过12个月的时间)的工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其中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如果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3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是否可以同时参加?

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并不冲突,如果同时参险,员工因工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其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理赔。由于工伤保险基金只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部分,用人单位可以考虑为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征得员工本人同意的前提下,约定受益人为用人单位,以此来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14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将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一般说来,应承担如下法律后果:(1)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依法补缴,并且欠缴之日起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2)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员工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十费用;(3)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15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吗?

对于工亡亲属在获得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的问题,现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尚没有明确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的倾向性意见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2条规定的精神,受害人从事故方(第三人)获得民事赔偿后,还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16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后果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及时足额地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否则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1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2因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而给劳动者造成保险待遇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劳动者可以此为由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必须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责令单位补缴或补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社会保险待遇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17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为劳动者建立住房公积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在职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并且依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同社会保险样,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为在职职工提供的另一项法定福利。用人单位违法不予办理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责令其限期办理,用人单位逾期不办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作者:任军林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2025    更新时间:2018-05-14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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