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风险防范之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实务(一)
1、公司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能否在离职时要求公司将各项社会保险费补偿给员工个人?
参加社会保险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对国家的一项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但是不得要求将保险费直接补偿给个人。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将社会保险费补偿给员工个人仍然不能免除其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如此操作潜藏很大风险,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才是最彻底的解决问题的措施。
2、缴费基数低于员工月平均工资,员工能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可以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随时通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严格来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包括按照规定的险种、缴费基数以及缴费时间及时足额缴纳。因此企业以较低的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构成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另外,关于社会保险费的补缴,司法实践中普遍不将其作为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只能通过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3、企业能停缴旷工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社会保险费缴纳的前提和基础。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并且依法存续,企业和员工就应当承担法定的缴费义务,而不能以员工存在过错,或其他理由和约定免除上述义务。另外,企业关于旷工就停缴社会保险费的规定由于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
4、医疗保险待遇和病假工资能同时享受吗?
《劳动合同法》中没有病假工资的相关规定,以至于有些用人单位认为既然其已经为员工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费,患病员工可以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因此认为就不用再向员工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了。但这个做法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
关于是否应当支付病假工资的问题,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第59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5、失业保险待遇和经济补偿金能同时享受吗?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
6、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能同时享受吗?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可以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这就意味着,女职工在享受生育津贴期限内,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在实践中,生育女职工如果没有达到领取生育津贴条件的,仍然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发放产假工资。如果生育女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金额低于其本人工资标准的,需由用人单位发放差额部分。
7、违章作业致伤能认定为工伤吗?
工伤认定实行的是无过错补偿原则,即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生的职业伤害,无论事故的责任是由用人单位、职工还是第三者引起的,也无论用人单位在引起事故上有无过错,受伤害的劳动者主观上有无过失,均应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都应承担工伤待遇的给付。
8、返聘人员上班路遇车祸,能算工伤吗?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返聘人员,不具有劳动法律调整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聘用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而工伤认定一般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因此,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认定条件来认定工伤。
9、企业瞒报工伤应承担何种法律后果?
首先,工伤发生后,企业不能因为已经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就不再承担任何工伤待遇的给付。企业仍应承担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食宿费等工伤待遇。
其次,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快速地为劳动者申报工伤,但并非30天一过,用人单位就无权申报。相反,30天过后,用人单位仍有义务申报工伤。
用人单位瞒报工伤,导致的一个很不利的法律后果就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30日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待遇的有关费用均由用人单位负担。即自事故伤害发生日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日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待遇的有关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10、非法用工,用人单位应当如何赔偿?
根据《非法川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赌偿办法》的规定,非法用工主要是指两种情形,一是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招用员工从事劳动的行为;二是依法设立的单位使用童工的行为。非法用工的单位和员工之间到底是不是劳动关系,相关争论由来已久,比较普遍的观点认为,是否具有合法的劳动用工权,不是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唯一标准,只要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即可否定雇佣关系的适用。因此,因非法用工致伤,应当视同工伤,受伤劳动者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任军林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2718 更新时间:2018-05-14 文章录入: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