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风险防范之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1、企业能自主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吗?
关于企业能否自主决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企业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确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企业自身无权决定将标准工时制变更为综合计算工时制或其他工时制,即便是暂时的也不行。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后,员工的工作时间就完全由企业安排吗?
关于经过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是否就能随意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答案也是否定的。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其工作时间可分别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3、采取不定时工作制,还需要记考勤吗?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不定时工作制的最大特点就是工作时间不固定,何时工作一律由员工根据需要自行安排,企业以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来考核工作量。因此,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能再以标准工时的管理制度要求员工打卡、记考勤,更不能以员工未记考勤为由而按照旷工作出违纪处理。
4、哪些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下列五类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
(4)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
(5)其他确因生产特点或其他客观因素无法执行标准工时制的职工,如实行轮班作业的人员,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而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职工等。
5、如何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具备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实体要件的,企业可以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中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有关申请的手续以及应当提交的材料等相关事宜,各地劳动行政部门都有详细指引,在申请之前企业可以到劳动行政部门索取相关资料。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书应重点说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休息制度和企业工会或职工大会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意见。
6、哪些人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下列人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如出租车司机等。
7、如何区分加班和值班?
一般来说,加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8小时之外、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时间从事生产或工作,通俗地说,就是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在应该休息的时间工作;而值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担负一定非生产性的工作,主要是因单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从事单位临时安排或制度安排的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因此,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如果劳动者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则应当认定为加班,否则,属于值班。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任务,但期间可以休息的,也不能够认定为加班。
8、用人单位不安排年休假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从两个层次规定了企业没有安排员工休年休假或安排的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假天数的法律责任。
(1)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员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此处所称月工资是指员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2)企业不安排员工休年体假,又不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企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企业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员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或者员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若员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企业则不承担上述法律责任,只需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作者:任军林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2638 更新时间:2018-05-02 文章录入: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