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防范指南之劳动合同的订立(一)
1、民办医院医生、会计师事务所员工、律师事务所律师属于劳动法律调整的劳动者主体吗?
《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将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明确纳入了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包括各类民办学校、医院、文艺团体、科研院所、体育场馆、职业培训中心、福利院、人才交流中心等。与上述主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权益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
2、在校大学生能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吗?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在校实习生不是《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保护。但是,目前的司法实践在确认实习生是否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时,会将面临毕业的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和普通的勤工助学的实习区别对待。对于面临毕业的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到用人单位实习,其在用人单位和该单位普通员工一样的全日制工作,通常会被认为是就业,而非实习,大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其权益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和保护。
3、工作地点应如何约定?
《劳动合同法》首次将“工作地点”确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根据立法的本意和基本原则,用人单位对于工作地点的约定应当是明确的,由于工作地点的变更意味着工作环境、工资收入和亲友关系等的变更,因此该条款对劳动者意义重大,用人单位不能任意约定。在约定“工作地点”时应把握以下几点:首先、对工作地点的约定应当至少细化到城市,单位在一个城市内,根据业务的需要变动劳动者的具体工作地点是可行的。其次、根据自身业务和劳动者岗位的特殊性,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同时约定几个工作地点,并要求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予以确认。总的来说,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明确一个合理的流动工作地点的范围,以保证一定范围内的员工流动,但前提是必须经过劳动者的确认,而且在履行劳动合同时,不能任意扩大其范围。
4、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首先,就目前的实践而言,大多数地区实务中认为,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下,对于订立何种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具有选择权,也就是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只要劳动者作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意思表示,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完全可以的。实践中,如果劳动者以书面声明的方式选择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双方实际上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过程中劳动者并未提出异议并予以签订的,应当认为劳动者依法行使了自己的选择权,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5、连续工作满10年后,是否能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履行中提出变更合同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间,只能是在双方续订或订立劳动合同时。如果是在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劳动者达到连续工作满10年的条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期限,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则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但是,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劳动者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则必须订立,不得拒绝。
作者:任军林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2351 更新时间:2018-04-02 文章录入: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