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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粉丝挪用单位资金360万元打赏男主播背后的赃款追缴问题

 

近日,听闻央视一则新闻报道。天津某酒店的出纳王某,着迷于网络直播,为了打动心仪的男主播,挪用酒店装修资金360万元用于打赏男主播,东窗事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作为局外人,除了感叹、唏嘘王某的无厘头行径外,我在想,酒店的那360万元装修资金能否追缴,以及向谁追缴。

我们知道,观看网络视频直播,单纯的看客,是不需要付费的。但要想与主播互动,是需要送礼物的,业内称“打赏”。打赏的礼物是虚拟的礼物,需要观众支付真金白银在线购买,每一种礼物价格都不一样,奢侈的礼物价格高至几十万,即便如此,居然有观众埋单,这也就不难理解王某如何才能打赏完360万元的巨款。

在这里有必要了解一下网络视频直播平台的盈利模式。网络视频直播平台一般有平台的运营方、主播,若是专业运营视频直播房间的,除了视频主播之外,其背后还可能存在专业的人员或经济公司。这些主体从观众购买虚拟道具或礼物支付的费用中按照一定比例分成。

由于王某挪用的款项已脱离其占有、控制,资金已支付到网络视频直播平台运营方,甚至已经被分配。从交易规则和常识来讲,没有哪一个网络视频直播平台的运营方或主播关心观众购买虚拟礼物资金的来源,法律、法规也没有类似强制性的要求。通常情况下,我们应当假定他们都是不明知的,也即是善意的。问题是,即便主观善意,能否免予追缴。《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这是刑法有关刑事追缴和责令退赔的概括规定。对于本条中“违法所得”的理解,当前最权威的应当依据201714日颁布施行的法释(2017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该条第一款规定,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第二款规定,违法所得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为其他财产的,转变、转化后的财产应当视为前款规定的“违法所得”。第三款规定,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或者来自已经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应当视为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根据上述规定,王某通过挪用酒店装修款的犯罪手段取得360万元的资金,该笔资金应当认定为王某的违法所得,应依法追缴。鉴于王某使用该笔资金用于购买网络虚拟礼物,王某已丧失占有、控制,资金已被转移至平台运营商或者已被分配,追缴对象只能是占有、控制该笔资金的平台运营商或者是分配该笔款项的有关利益主体。这里特别需要注意,违法所得中的赃款,即指货币,充当的是一般等价物,无法适用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不论是赃款本身,还是赃款转变、转化后的财产及其产生的收益,都是追缴的对象。



作者:马飞荣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1823    更新时间:2018-03-30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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