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
 
 

 

赔偿标准意见稿

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 任军林

 

一、医疗费

问题:1、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劳动者的医疗费能否双重赔偿;2、伤者在治疗过程中自行转院导致的医疗费用增多;3、交通事故诱发的疾病的治疗;4、鉴定意见中,对后续治疗费用的鉴定不能确定是必定发生的治疗费用;5、法官对医疗费的证据审查标准不统一。

解决:针对问题1,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针对问题2,需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来确定医疗费的合理性,同时通过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即由赔偿义务人就受害人的医疗费不合理承担举证责任。针对问题3,在确定是否应当赔偿时,应当按照因果关系联系中的实际情况确定,即按照原因力的大小确定,原因力的大小需要参考鉴定意见。针对问题4,法院结合具体案件,考虑费用的大小,可采三种支付方法,一是一次性支付,二是对于今后发生的损失另行起诉,不在本次诉讼中解决,三是确定了一次性赔偿,如果之后实际治疗超出,可另行起诉。针对问题5,医疗费的证据审查应做到,抢救费用的单据,门诊治疗的费用需要门诊病历,住院需有医院的住院费收据、费用明细单、医疗费收据、医疗处方单,医院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转院治疗证明、法医鉴定意见,医疗终结,需要继续治疗的应当有医院的治疗意见或鉴定意见,自购药品、医疗用具应当附治疗医院的处方单,相关治疗和用药应与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

二、护理费

问题:1、“护理期、误工期、营养期”的鉴定意见和护理人数各地法院、法官的裁判结果不尽一致;2、护理费的支付标准不统一;3、护理依赖程度和护理依赖的期限。

解决:针对问题1,护理期和护理人数是专门性问题,如有医疗机构出具医嘱证明或诊断书确定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那么法官就采信,否则,鉴定意见的护理期、护理人数法院应当采信,还有就是住院期间不能认定为当然的护理期限。针对问题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用护工的,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针对问题3,护理依赖程度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陕西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护理依赖的期限按照伤残赔偿金给付的年限计算。  

三、住宿费

问题:1住宿费的范围、人数不明确;2、住宿费的标准不统一。

解决:针对问题1,住宿费应包括:伤者到外地就医就诊等待检查结果,需等待床位不能住院,本人及其陪护人员的住宿费。伤者需要转院治疗,往返途中本人及其陪护人员的住宿费。ƒ伤者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的住宿费。受害人的陪护人员和参加事故处理的人员不应超过三人(《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有相关规定)。针对问题2,参照陕西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陕西省财政厅《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每人每天不得超过320元。

四、交通费

问题:当事人提交的交通费发票与就医时间、地点、人数、次数不相符,法院往往酌情认定数额高低不等。

解决:法官酌情认定交通费可参照陕西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的差旅费标准,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赴外省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赴省内各市(区)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使用。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问题:各地法院、法官裁判标准不统一

解决:参照陕西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陕西省财政厅《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省内差旅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100元标准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补助(见附表1)。

六、营养费

问题:1、“护理期、误工期、营养期”的鉴定意见各地法院、法官的裁判结果不尽一致;2、营养费的标准不统一。

解决:针对问题1营养费的认定必须要参照医疗机构意见,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就不采信营养期的鉴定意见,不对营养费进行赔偿。如果医疗机构出具了营养意见,就可采信营养期的鉴定意见,对营养费进行赔偿。针对问题2,营养费可参照陕西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七、误工费

问题:1、“护理期、误工期、营养期”的鉴定意见各地法院、法官的裁判结果不尽一致;2、受害人因伤致残不在治疗终结及时进行鉴定,拖延鉴定,增加误工费用;3、误工费的计算法官不考虑受害人有无劳动能力和固定收入、实际减少的收入、从事的劳动、是否退休人员等情况,一律按照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赔付。

解决:针对问题1,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治证明确定,没有出具诊治证明的,可采鉴定意见。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最终评定伤残的前一日。针对问题2,赔偿义务人可就误工时间提出异议,并申请法医鉴定机构对受害人误工日期进行鉴定。针对问题3,受害人无劳动能力且无劳动收入的,不应支持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又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受害人为未成年人、退休人员的,如果不能提供收入减少的证明,不应支持误工费。受害人只进行门诊治疗,对劳动、工作没有影响的,不应支持误工费。

八、残疾赔偿金

问题:经常居住在城镇的户籍登记地为农村的受害人,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计算的证明标准。

解决: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对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要减轻,只要举证证明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或者在城镇有稳定收入残疾赔偿金就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问题:残疾辅助器具是否需要,配置超标,购买豪华型的、进口的器具。

解决:由受害人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对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证明,残疾辅助器具的配置标准是“普通”,费用依据陕西省民政部门指定的国产普及型器具的价格标准确定。

十、丧葬费

问题:丧葬费是否包括停尸费、运尸费、整容费、雇请丧葬人员的劳务费等

解决:丧葬费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停尸费、运尸费、整容费、雇请丧葬人员的劳务费等必须包括在丧葬费内,超出部分由死者家属自行承担。

十一、死亡赔偿金

问题:除交通事故案件外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农户和非农户死亡赔偿金是否区别赔偿

解决:所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区别农户和非农户,死亡赔偿金均按其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

问题:精神损害抚慰金各地法院、法官的裁判结果不尽一致

解决:严格执行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统一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榆中法【201385)。对因伤致残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总数5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并依据相应伤残等级,按每个级差10%递减计算。对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一律按50000元给付。死者近亲属多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给付精神抚慰金的金额由死者近亲属自行协商分配。

十三、被抚养人生活费

问题:1受害人是农村居民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各地法院、法官按照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裁判文书仍然单独列出被扶养人生活费;2、未出生的胎儿的抚养费;3、被抚养人是成年人时,须具备哪些条件;

解决:针对问题1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如果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一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针对问题2,法院可以判决赔偿义务人将胎儿的抚养费提存到法院,如果胎儿出生为活体的,法院将该笔抚养费交给母亲保管,如果胎儿出生不是活体,则由法院将该笔抚养费返还给赔偿义务人。针对问题3,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以上,可视为无劳动能力,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的成年人,必须同时具备丧失劳动能力和无其他生活来源,且证据充分(参照提供无劳动能力的鉴定意见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同时提供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其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

十四、申请法院委托鉴定,鉴定机构存在的诸多问题

问题:1、通过法院对外委托鉴定,鉴定机构做出鉴定意见不给出具发票,收费标准不统一;2、当事人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鉴定人要求高额的出庭费;3、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选定鉴定机构、鉴定人时,不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协商确定;4、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部分区县法院,不直接委托鉴定,而是通过中院司法技术室对外委托,延迟了案件的审理期限;5、当事人、律师事务所、交警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委托的鉴定,在诉讼过程中,对方对鉴定的结果不服,申请重新鉴定,法官不审查证据直接决定是否同意。

解决:针对问题1,法院可向鉴定机构的主管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书,要求鉴定机构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并且必须出具正式发票。针对问题2,法院向鉴定机构提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要求其书面解答当事人的疑问。法院可向鉴定机构的主管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书,要求规范出庭的收费标准。针对问题3,只要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法院可以程序违法,重新委托鉴定机构。针对问题4,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2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负责统一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未设司法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可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司法鉴定人员,并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代行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职责。”规定,审理案件的法院,摒弃委托中院司法技术室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做法,直接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法院指定。针对问题5,《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8条规定,对方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才应准许,对于“有证据足以反驳”法官应当参照该规定第27条从严审查,决定是否准许重新鉴定。



作者:任军林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1922    更新时间:2018-01-07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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