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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期限超过,亿元借款担保责任被免除

 

2012828日,原告高某与被告张某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张某向原告高某借款人民币1亿元;借款期限1个月;每月利息2%;被告刘某在该合同担保方栏签字。同日,张某、刘某向高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高某人民币壹亿元整;月利息贰分;期限1个月。”第二天,原告向张某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账户汇入1亿元。贷款期限届满后,张某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在20146月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偿还借款本息,刘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本案的主要争议在刘某是否应对张某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一审判决认定,刘某仅在《借款合同》上担保方一栏中签字,故应认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刘某的保证担保应为连带责任保证。而保证人刘某与债权人高某并未约定保证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从2012828日起至2012928日,但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借款期限届满后,债权人高某在法定的六个月保证期间内曾要求保证人刘某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故依法应免除保证人刘某的保证责任。遂判决被告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高某返还借款本金1亿元及利息,同时驳回了原告高某要求刘某对张某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等诉讼请求。判决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

律师通过本案判决提醒您:担保有期限。您是债权人,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主张权利。您是债务人,可以用超过担保期限抗辩、免除自己的担保责任。

注:本案系武广韬律师代理。



作者:武广韬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2276    更新时间:2017-02-03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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