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本篇论文系我所实习律师陈震撰写。陈震勤勉好学,在写作过程中与指导老师数次探讨被害人谅解在刑事诉讼中的价值,并与所内同仁处多方搜集真实案例,加深理解认识,加上与指导老师办案实践和所学法理,为论文写作奠定坚实基础,促成论文的产生。最终本篇论文获第九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一等奖,并受邀在刑事法律业务分论坛发表主旨演讲。

 

浅析被害人谅解在刑事诉讼中价值(一)

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 陈震

    

摘要:一直以来刑事诉讼最大问题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问题,为此刑诉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赋予许多权利,但作为犯罪最直接的受害者被害人权利如何保障无疑也是值得研究的一个课题,所以越来越多的人将目光聚焦在被害人方面把握被害人谅解的价值, 使在量刑中发挥作用可更好有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缓和犯罪行为对社会带来负面影响,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就被害人谅解为量刑情节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论证,以此体现其价值。

    关键词:被害人谅解   量刑   和谐

  

随着恢复性司法理念的传入,被害人谅解在我国逐渐受到重视,与之相关的研究也更多更深入,并被应用到实践之中。从司法适用的结果来看被害人谅解有显著的社会关系修复作用。被害人谅解不断更新着人们对它的社会意义的认识,不断改变人们的唯刑罚的观念,学者们对它的理论研究也从浅到深。但每一种理论学说都不是一下子能被人接受,都需要通过实践不断完善,被害人谅解作为量刑情节也不例外,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许多问题,需要不断完善。

    被害人、谅解、以及被害人谅解的概念

理解被害人谅解的内涵,首先来解读“被害人”。现代意义上的被害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指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单位,广义上指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单位,以及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近亲属。但国家不属于被害人,因为国家享有刑罚权,对犯罪人谅解完全可以通过特赦或大赦等方式量刑。因此,刑事被害人是指因犯罪行为所遭受人身、财产和精神损害并具有控告权利的自然人和单位。谅解”不同于平时理解为情感、道德上的谅解法律意义上的谅解具有行为性,谅解行为人改变对犯罪人的敌意态度,通过要求或默示对加害人的减轻、从轻或免除刑罚处罚的行为或不作为的方式来将真实意思表达出来

综上,认为被害人谅解应定义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人身、财产和精神损害并具有控告权利的自然人和单位,通过对犯罪事实进行权衡,基于真实的意思向司法机关明确要求或默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减轻、从轻或免除刑罚的司法行为。

    、被害人谅解作为定罪、量刑情节理论发展过程

关于刑罚根据的理论主要有等害报复刑罚功利主义以及现在广泛被采纳的恢复性司法理念,每种理论学说各有侧重点和其社会意义。

1、等害报复理论中,适用刑罚只关注犯罪造成的客观损害结果,而不考虑犯罪人主观恶性的大小换句话说,等害报复理论中适用刑罚时犯罪嫌疑人是谁,只要犯罪造成的客观结果相同,施加的刑罚就相同,类似古代同态复仇。而量刑来说,遇到某一具体案件,对犯罪人处以何种刑罚,要兼顾犯罪人主观上的恶性程度和犯罪行为具体造成的损害结果在等害报复理论中,定罪与量刑并没有明确的界限,只存在定罪这一个环节,而被害人谅解是一个罪后情节,无论谅解不谅解,犯罪行为早已结束,都无法改变犯罪行为已造成的客观损害的事实,所以在此理论中被害人谅解不能被纳入到量刑情节当中。

2、刑罚功利论主张刑罚的功利性,刑罚的轻重、刑罚的方式都要以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为目的,所以量刑考虑的主要因素就是犯罪人本身人身危险性的大小。 

    3、恢复性司法理念中,主张当事人积极地交流,让损害在当事人内部得到消弥。就被害人来讲,使其在精神和物质上得到赔偿;就犯罪人来讲,让其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和痛苦,进而悔过自新从中看出,恢复性司法将目光更多地放在了被害人身上,尊重和保障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主体地位。所以恢复性司法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主要特征注重保护被害人的,被害人可自主决定要不要原谅犯罪人,所以将其引入量刑情节是理性的选择。

   三、被害人谅解引入量刑的所存在的问题

   被害人谅解应否引入量刑情节,学界也是众说纷纭王瑞君教授《刑事被害人谅解不应成为酌定量刑情节》中便鲜明地指出被害人谅解引入量刑情节种种的不合理之处。其中报应刑罚理论中,被害人谅解要具备量刑作用,或者能体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险性,或者能体现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然而被害人谅解属于罪后情节,此时犯罪行为已经完成,被害人谅解或不谅解都无法改变犯罪行为造成的客观损害结果除此之外,有时被害人做出了谅解并不意味着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已经降低

    司法实践当中,被害人谅解犯罪人基本存在三种情况:一种是被告人真正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恶性,十分真诚地向被害人或其家属忏悔其二被害人因犯罪人的高额赔偿而做出谅解;其三案件发生在亲属之间危害性程度较小,或者是轻微的未成年犯罪案件。第一种情况中,犯罪人真诚悔罪,人身危险性降低,那么预防犯罪的必要性就降低了,此时将被害人谅解作为量刑情节加以考虑就是合理的第二种、第三种情形中,通过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很难评估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是否降低,也就无法判断是否能够对犯罪人减刑,有些被告人甚至认为钱都赔给你了,也就不拖欠你的了,不存在对不起被害人,没有了良心上的愧疚。此时,将被害人谅解作为量刑情节就会存在一定问题,富人犯罪永远被谅解。所以对于被害人谅解是否作为量刑情节一定要慎重,否则会适得其反。

    



作者:陈震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2050    更新时间:2017-09-12    文章录入:admin
 
  • 上一篇文章: 主张期限超过,亿元借款担保责任被免除

  • 下一篇文章: 浅析被害人谅解在刑事诉讼中价值(二)

  •  

    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6 陕ICP备11002016号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高新开发区阳光广场西南侧榆商大厦B座27层  电话(传真):0912-3285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