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之三十一
谈谈两起交通肇事的责任承担
一、乘坐公交车受到伤害,公交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呢?
案例:王某系一企业职工,一天王某在乘坐公交车回家途中,公交车司机为躲避从侧面驶来的小轿车,紧急刹车,王某头部碰到车内的铁制护栏上受伤住院。王某出院后找公交公司要求赔偿其医疗费等遭到拒绝。
该案中公交公司为乘客提供的是有偿承运服务,依法负有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王某在乘车过程中公交司机为躲避小轿车而紧急刹车,致使王某受伤。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因此,公交公司应当赔偿王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损失。
二、路边晒粮食导致交通事故由谁担责?
2016年10月,李某驾驶摩托车回家,由于路边农户张某在道路中间晒满粮食,留出仅够一车通行的小路,所以李某尽量放缓速度,谨慎驾驶。此时,在李某后面的一辆轿车欲超过其行驶,李某惊慌之余紧急向右打轮并制动,但由于路边晒满粮食,路面很滑,刹车根本起不到任何作用,李某连人带车都甩了出去,造成身体受伤。在这起事故中,李某所受到的损伤该由谁承担?责任又是如何划分?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在本案中农户张某出于个人目的,占道晒粮对过往车辆造成潜在危险,对本次交通肇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机动车司机在没有确认和保障安全的情况下超车,导致李某惊慌失措,采取不当措施,故双方都有过错。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基于农户张某和司机都有过错,所以双方都应当赔偿李某因交通肇事造成的损失。
通过上述案例,告诫我们,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道路两边生活的居民一定要严格遵守安全法律法规,不能占用、破坏道路,树立安全至上的理念。
(刊载于《榆林日报》2016.12.10第五版)
作者:陈震 转贴自:榆林日报 点击数:2911 更新时间:2017-01-06 文章录入: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