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
 
 

 

律师说法之三十二

 

一份值得关注的产权制度文件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解析

2016114日,新华社全文发布早在20168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下称《意见》),这是执政党和国家层面第一个、最全面的产权制度文件。

《意见》开宗明义:“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有恒产者有恒心”。承认“我国产权保护仍然存在国有产权由于所有者和代理人关系不够清晰,存在内部人控制、关联交易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利用公权力侵害私有产权、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等现象时有发生;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侵权易发多发等”。强调“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增强社会信心”。提出坚持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共同参与、标本兼治的总体要求。具体十项内容具有新意,值得我们普遍关注、认真研读:

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以制度化保障促进国有产权保护,防止内部人任意支配国有资产,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逐步实现各类市场主体按照市场规则和市场价格依法平等使用土地等自然资源。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确权和保护制度,切实防止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少数人侵占、非法处置集体资产,防止外部资本侵吞、非法控制集体资产。

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

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坚持有错必纠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申诉案件依法甄别,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要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依法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对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等自然人违法,在处置其个人财产时不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对企业违法,在处置企业法人财产时不任意牵连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产。

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防止选择性司法。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严禁有罪推定的原则,防止把经济纠纷当做犯罪处理。

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合理界定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不将公共利益扩大化,细化规范征收征用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健全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各项制度。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着力避免大股东凭借优势地位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建立员工利益和企业利益、国家利益激励相容机制。

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使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观念深入人心,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环境。提倡勤劳致富、保护产权、弘扬企业家精神,推动形成保护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刊载于《榆林日报》2016.12.15第五版)



作者:武广韬    转贴自:榆林日报    点击数:2137    更新时间:2017-01-06    文章录入:admin
 
  • 上一篇文章: 谈谈两起交通肇事的责任承担

  • 下一篇文章: 敢问路在何方

  •  

    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6 陕ICP备11002016号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高新开发区阳光广场西南侧榆商大厦B座27层  电话(传真):0912-3285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