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报案、举报、控告中应当注意的程序问题
刑事报案、控告、举报受案机关必须接受,但接受有关材料不等同于必须进行立案审查程序,先行进行的是管辖的审查,管辖审查的结果决定时进入案件移送程序抑或是立案审查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为了及时发现、制止、侦破、惩罚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本条法律规定,报案、控告、举报犯罪既是单位或个人的权利,又是义务,而公、检、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必须依法接受,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本条是关于公、检、法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范围的职能划分。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报案、控告、举报是其法定职责,但接受后,依法首先进行的是“管辖审查”,这里的管辖审查有两层含义:一是审查是否属于受案公安机关法定管辖的范围,二是审查是否属于其他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管辖的范围。
管辖初步审查后,若属于受案公安机关管辖,就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进入立案审查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以决定立案与否。
对于审查后不属于受案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而应由其他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管辖的,则应当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案件移送程序依据是《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章立案3-04移送案件的程序规定:“1.移送条件。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1)对接受的案件,在立案审查时或者立案后发现不属于本单位管辖,但应当由其他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管辖的;(2)本单位有管辖权,但经协商或者上级公安机关指定,需要移送其他公安机关管辖的。2.移送程序。(1)呈批。对应当移送的案件,办案部门立即制作《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2)批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3)移送。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移送案件通知书》(交送往单位联和回执联)以及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主管机关。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同时将《移送案件通知书》(交看守所联)送达看守所,与主管机关办理交接手续。主管机关接受案件后,填写回执联退回移送机关附卷。(4)送达。将《移送案件通知书》(交报案、控告、举报人或移送单位联)送达报案、控告、举报人或者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告诉才处理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在移送案件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在《询问笔录》中记明”。根据该执法细则的规定,受案公安机关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可以通过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的形式移送其他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管辖。对于涉嫌民事纠纷的,移送人民法院,将《移送案件通知书》送达报案、控告、举报人。
根据前述《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的规定,刑事报案、控告、举报中管辖审查与立案审查是受案后承前启后的两个阶段,关乎对报案、控告、举报的材料是进入案件移送程序还是进入立案审查程序。经审查,不属于受案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而是属于其他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铁路公安、森林公安、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通过案件移送程序,移送至管辖机关。对于属于受案机关管辖范围的则进入立案审查程序,根据是否存在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作出《立案决定书》或《不予立案通知书》。明了管辖审查与立案审查程序后的不同处置方式,避免我们有时错误的坚持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作者:马飞荣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3817 更新时间:2017-01-06 文章录入: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