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之二十八
借条未写还款日期诉讼时效该如何计算?
陈 震
近年来由于榆林经济发展放缓,民间借贷纠纷的持续增多,在办理民间借贷纠纷过程中发现许多当事人对诉讼时效的起算有疑惑。笔者通过一个简单的案件来向大家阐明诉讼时效的起算。
案例:李某于2012年10月14日借给朋友张某现金10万元整,并写下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李某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元) 张某 2012.10.14”。2015年,李某因要给孩子安排工作急需要用钱找到张某,要求张某还款。但张某不予置理且态度蛮横,同时告诉李某该笔借款诉讼时效已经过了,即使他到法院起诉也是白搭。相信这样的案件在社会生活中太多了,债务人在向债权人借钱时态度极好,但当债权人向债务人要钱的时候债务人却蛮横无比。那么在该案中李某能否要回张某拖欠自己的这笔钱呢?是否真如张某所说诉讼时效过了呢?
西方有一句法律谚语: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这句谚语是对诉讼时效最浅显易懂的描述,即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应当要积极行使,否则过了时效法律也将不予保护。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结合本案张某在拿到款后向李某出具借条,说明双方借款合同已经成立。由于在借条中没有约定还款日期,李某作为债权人有权随时收回自己的债权,张某亦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李某在2015年要求张某还款未果,也就是说李某的债权从此刻开始受到张某的不法侵害,所以李某只要在要债未果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人民法院都应当予以支持。所以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约定还款日期,诉讼时效起算是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时债务人拒绝履行时,即债权人的债权遭到不法侵害时开始计算2年内,最长不超过20年。当然双方约定了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是在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若2年内债权人没有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就丧失胜诉权,当然债务人同意履行的除外。
作者:陈震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2681 更新时间:2016-12-13 文章录入: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