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
 
 

律师说法之二十七

 

一方股东拿走合资公司营业执照该怎么办?

 

刘锦赟

 

客户咨询:

甲公司是在2002年成立的企业法人,曾建有1.25万千伏安开放式电石炉3台,年生产电石7.5万吨。20129月,为响应国家产业政策,获得“3×35MVA年生产电石20万吨密闭电石炉”技改许可。为此与乙公司组建合资公司,甲公司占49%的股权,乙公司占51%的股权,法定代表人由乙公司委派的丙担任。该项目投资3亿元,在201411月建成并经初验合格。试生产至20159月,因电价过高、电石市场疲软,公司出现严重亏损,决定暂停生产。后因双方股东发生纠纷,丙及乙公司在20161月将原本放置在合资公司住所的《营业执照》正本转移并隐匿占有。现甲公司准备对合资公司恢复生产,但《营业执照》不在合资公司,请问,甲公司该怎么办?

律师解析:

第一,甲公司可以向工商机关举报,由其责令合资公司改正,将《营业执照》置于合资公司住所醒目位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的醒目位置;第七十三条规定,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故甲公司可以根据该规定行使上述权利。

第二,甲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丙及乙公司将《营业执照》返还置于合资公司住所醒目位置,并可申请先予执行。将放置在合资公司住所的《营业执照》正本转移并隐匿占有,不但严重侵害了合资公司的财产权和企业法人人格权,而且严重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使合资公司的生产经营会因《营业执照》正本不在法定场所而违法,给合资公司造成重大损害。《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甲公司有权起诉丙和乙公司,要求将合资公司的《营业执照》正本返还置于其住所醒目位置。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因此,甲公司就此请求申请先予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刊载于《榆林日报》2016.11.1第五版)

 



作者:刘锦赟    转贴自:榆林日报    点击数:2428    更新时间:2016-11-09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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