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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商不得随意挪用建筑物的“养老金”-专项维修基金

      2004年至2005年间,杨某等60余人先后购买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某小区住宅后陆续入住。每户在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同时,向开发公司按购房款的2%比例交纳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计60余万元。2007年2月,该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且相继选聘了物业管理公司。 但从杨某等业主入住至今,某房产开发公司拒不向业主公布该基金的使用情况,经杨某等业主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查询得知,该部门也从未审核过该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现杨某等业主不想让某房产开发公司继续占用专项维修基金。请问:法律上对专项维修基金及使用等是如何规定的?
                                                咨询者:杨某等60户业主 
 

    根据《物权法》第79条,《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及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筑物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是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基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正是由于维修基金的上述特性,故又称为住房的“养老金”。一般而言,楼龄不长的小区很少能用到这笔款项,随着楼龄的增长,维修基金的用途也日益彰显,且该基金在银行设立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根据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10条、11条等规定,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提出使用计划,报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划拨,并且业主作为维修基金的共有权人,有权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可将维修基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后实施,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检查和监督。还应特别强调的是,只要业主之间的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各共有人就不能对维修基金进行分割,并在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的维修基金不予退还,而是随房屋所有权同时一并过户转让。
    综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拒不向业主公布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业主委员会可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要求其公布并可将该基金移交给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 邸飞律师
                                                    二00七年六月

(邸飞,二00六年度榆林市“优秀律师”获得者,服务热线:13325321899)



作者:邸飞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4215    更新时间:2007-06-28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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