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依法转让?
解答: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公民和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农业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等的用益物权。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采取转让等方式流转。转让即指承包者将剩余期限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次性转让给新承包者的一种法律行为。转让后,原承包方与发包方(乡、村集体)就该承包地上的承包关系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而由发包方和受让方重新确定新的承包关系。依据《农业法》第13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物权法》第128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故本案,A村贺某与B村丁某之间的承包经营权转让是合法的。据此,B村丁某与石某之间的承包经营权转让一般情形下是不合法的。但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不是一律当然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日起旅施行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如果发包方无法定理由或拖延表态而不同意转让的,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转让合同有效,产生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法律效果。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33条、41条等规定,下列原因为法定理由:(1)是否符合平等、自愿、有偿原则;(2)是否改变了土地的农业用途;(3)转让的期限是否在承包合同的承包期内;(4)承包方必须有稳定的收入来源;(5)受让方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6)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鉴此,如石某能举证证明其受让具备上述法定理由,或发包方不同意不具备上述法定理由,则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有效,石某依法享有承包经营权。
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 邸飞律师 二00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邸飞,二00六年度榆林市“优秀律师”获得者,服务热线:133253218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