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报纸和一些销售房屋的小广告上,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话:“70年大产权。”给人的印象是购买的城镇住宅房屋(以下“房屋”指城镇住宅房屋)在70年之后就不属于自己了。还有人认为70年之后住宅房屋会被国家直接收回。其实,这些宣传和理解均是不准确的,与法律规定不符。
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房屋产权主要包括房屋的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两部分。房屋作为不动产与土地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房屋在发生买卖等产权变更时,必然是房地一体进行的,不可能将房屋与土地分割开来处分。因此,我国对房屋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地随房走或房随地走”的原则。
所谓“房随地走”就是指某块土地的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被转让处分时,该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随之一并转让;反过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被买卖处分时,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要一并处分,即所谓“地随房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也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因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不可分割性,故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与房屋的寿命必须一致,否则,房屋所有权就无法行使。
房屋所有权是没有期限的,直到房屋灭失才绝对消灭。故即使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如果房屋存在,则所有权依然存在,且由于房屋与土地不可分割,所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不能收回,事实上也无法收回。正因为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该规定表明,住宅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的寿命一致,并非70年。70年仅仅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期限,至于70年的出让期限届满并自动续期后是否再收取土地出让金,目前的法律尚未规定,因此,人们大可不必担心。
根据上述物权法规定,住宅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即使期满,也并不会出现房屋与土地被国家收回的情形,只要房屋存在,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可以继续使用,直至房屋消失。这样,住宅房屋产权存在期限的表述就是不准确的。
(刊载于《榆林日报》2016.2.19第五版)
作者:徐良河 转贴自:榆林日报 点击数:2185 更新时间:2016-02-23 文章录入: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