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
 
 

 

我所代理18名出嫁女维权又出新举措

已向大保当镇镇政府递交《行政决定申请书》

     

    我所代理的神木县大保当镇小啊包村18名出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在寻求司法救济的四年漫漫维权路后,近日又出新举措,2014年416日,武广韬、司雪侠、李辛园三位代理律师前往神木县大保当镇镇政府,依法递交《行政决定申请书》,请求镇政府责令纠正小啊包村委会所作的侵犯18名出嫁女享有的土地收益分配决定。大保当镇镇长乔振亮认真接待了代理律师并依法签收了申请书。

  2009年11月份开始,因小啊包村3万多亩土地被神府开发区管委会征用,对约1.38亿的征地补偿款分配该村委会在2010年6月3日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自行通过《小啊包村村民借款方案》,以借款形式对征地补偿款进行分配,每位村民分别分到10.1万、10.7万或14.3万,但对该村18名出嫁女仅象征性的每人分配1万元,截止起诉时,共剥夺其应分配土地补偿款205万元,严重侵犯了该村18名出嫁女作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享有的土地收益分配权。为此,18名出嫁女及其家属在多次与小啊包村委会协商、请求镇、县政府解决无果后,委托我所代理,依法维权。

    从2010代理本案后,经历了神木县人民法院的一审不予立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申请再审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并裁定指令神木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实体审理中,一审本已判决村委会支付18名出嫁女应得土地补偿款分配,但对方上诉后,二审在对18名出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同时,又以请求村委会给付征地补偿款的问题,应属村民自治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调整范围,双方发生纠纷应当先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向政府部门主张该权利为由,撤销了一审的实体判决内容。我所代理申请再审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而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又维持了原二审判决。我所在继续代理申诉的同时,受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19名出嫁女为取得安居工程分配款和发展股分红,申请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办事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成功维权的启发,结合本案实际,审慎思考,制作了《行政决定申请书》,并决定依法向神木县大保当镇镇政府递交。

  《行政决定申请书》主张,小啊包村18名出嫁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其应分配土地补偿款的基本事实已被一审、二审及再审判决确认,小啊包村委会作出的《小啊包村村民借款方案》,严重侵害了其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有的土地收益分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之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故请求大保当镇人民政府确认被申请人小啊包村委会作出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小啊包村委会补发18名出嫁女与其他村民同等份额的土地补偿款,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

 大保当镇领导认真听取了代理律师对18名出嫁女艰难维权历程的介绍,表示愿对推进男女平等的法制观念作出努力。相信在倡导依法行政、文明法治的今天,18名出嫁女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切实维护。我们对这一举措的结果同样拭目以待!

 

附:行政决定申请书

 

行政决定申请书

 

申请人:方美美,女,汉族,1982年1月6日出生,住址:陕西神木县大保当镇小啊包村34号,身份证号码:612722198201062127。

申请人:高亚美,女,汉族,1984年7月12日出生,住址:陕西神木县大保当镇小啊包村88号,身份证号码:612722198407122121。

申请人:闫小燕,女,汉族,1982年2月13日出生,住址:陕西神木县大保当镇小啊包村137号,身份证号码:612722198202132123。

申请人:裴连霞,女,汉族,1978年2月16日出生,住址:陕西神木县大保当镇小啊包村17号,身份证号码:612722197802162129。

申请人:裴春燕,女,汉族,1985年1月20日出生,住址:陕西神木县大保当镇小啊包村13号,身份证号码:612722198501202144。

申请人:高艳萍,女,汉族,1979年9月16日出生,住址:陕西神木县大保当镇小啊包村130号,身份证号码:612722197909162129。

申请人:闫永兰,女,汉族,1979年8月16日出生,住址:陕西神木县大保当镇小啊包村133号,身份证号码:612722197908162127。

申请人:李君梅,女,汉族,1984年11月14日出生,住址:陕西神木县大保当镇小啊包村68号,身份证号码:612722198411142125。

申请人:刘双霞,女,汉族,1983年7月2日出生,住址:陕西神木县大保当镇小啊包村22号,身份证号码:612722198307022123。

申请人:刘彩霞,女,汉族,1977年10月18日出生,住址:陕西神木县大保当镇小啊包村22号,身份证号码:612722197710182122。

申请人:高莉,女,汉族,1981年10月27日出生,住址:陕西神木县大保当镇小啊包村6号,身份证号码:612722198110272129。

申请人:高改霞,女,汉族,1983年09月18日出生,住址:陕西神木县大保当镇小啊包村111号,身份证号码:612722198309182120。

申请人:高冬梅,女,汉族,1984年12月12日出生,住址:陕西神木县大保当镇小啊包村105号,身份证号码:612722198412122126。

申请人:高艳,女,汉族,1982年9月6日出生,住址:陕西神木县大保当镇小啊包村114号,身份证号码:612701198209060669。

申请人:刘艳,女,汉族,1980年2月24日出生,住址:陕西神木县大保当镇小啊包村10号,身份证号码:612722198002242125。

申请人:闫爱芳,女,汉族,1972年4月2日出生,住址:陕西神木县大保当镇小啊包村167号,身份证号码:612722197204022142。

申请人:王买翠,女,汉族,1982年4月18日出生,住址:陕西神木县大保当镇小啊包村144号,身份证号码:612722198204182140。

申请人:张雪梅,女,汉族,1984年10月4日出生,住址:陕西神木县大保当镇小啊包村30号,身份证号码:612722198410042122。

被申请人:神木县大保当镇小啊包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高付军    职务: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联系电话:15191299618

事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行政保护

申请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小啊包村村民借款方案》中有关出嫁女每人分配借款一万元的内容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补发申请人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份额的土地补偿款。

申请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事实:

高亚美、闫小燕、裴连霞等18申请人均于80年代前后在被申请人神木县大保当镇小啊包村出生、长大,并依法原始取得该村户籍,系被申请人村的村民。其中第一组有:高艳萍、闫小燕、闫永兰、王买翠、闫爱芳五人;第三组有:高亚美、方美美、张雪梅三人;第四组有:裴连霞、刘美清、刘双霞、刘艳、裴春燕、高莉六人;第五组有:李君梅一人;第六组有:高冬梅、高改霞、高艳三人。1998年,18名申请人分到了自己的承包土地,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有效期限为30年。长期以来,不仅经营着承包地,还履行了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各项义务,上缴了各项统筹款、税费等,享受了“三农” 惠民政策,领到政府下发的“粮农直补款”、 “退耕还林款”,参加了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2003年在国家实行退耕还林政策期间,神木县人民政府和林业局对包括申请人在内的拥有承包地村民享有的林权作了进一步确认,发放了林权证,有效期限为70年。自1999年起,18申请人先后与村外男青年结婚,但户口一直未迁出,仍保留在小啊包村,所承包的土地和林地也未曾做过调整,嫁入的婆家所在地也没有给分配承包地,没有享受婆家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任何收益分配,与小啊包村其他村民一样,申请人所承包的村集体土地林地始终是其赖以生存的唯一保障。所以,18名申请人作为小啊包村村民,与其之间的“村民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未因婚姻状况的改变而发生任何变化,申请人具备被申请人小啊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事实从来没有改变。

2009年11月开始,神府开发区管委会对被申请人小啊包村的3万多亩土地进行征用,约1.38亿征地补偿款早已支付到位。2010年6月3日,被申请人小啊包村村委会在没有征求全体村民意见的情况下,自行通过《小啊包村村民借款方案》,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以借款形式对征地补偿款进行分配,并已向其他村民实际发放,该分配方案大致按各村民小组被征用土地比例分配,每位村民分别能分到10.1万、10.7万或14.3万,后第二次每位村民又分配2.3万元,但对申请人仅仅象征性的每人分配1万元,截止起诉之时,合计共剥夺土地补偿款205万元,而到目前为止,其他村民均已每人分到20余万元不等,严重侵犯了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享有的土地收益分配权。为此,申请人及其家属因该土地补偿款问题,多次与被申请人小啊包村委会及大保当镇、神木县政府协商,请求协调解决,但均无结果。

二、本案的诉讼历程:

一)程序上:

1、2010年7月6日神木县人民法院(2010)神民立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申请人起诉。

2、申请人上诉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榆中法民一终字第2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不予立案裁定。

3、申请人申请再审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民提字第122—139号民事裁定: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神木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至此,本案才得以由神木县人民法院受理。

二)实体上:      1、一审神木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2011年11月28日(2011)神民初字第00611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18位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给付与其他村民享受同等的收益分配权的诉讼请求,驳回上述申请人确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诉讼请求。

2、被申请人上诉后,二审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5月28日(2012)榆中法民一终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18名出嫁女依法享有大保当镇小啊包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在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关于分配数额的确定,应属村民自治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调整范围,双方发生纠纷应当先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向政府部门主张该权利。

3、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榆林中院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陕立民申字第00100号民事裁定书:指令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4、榆林中院再审本案后,经其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2013)榆中法民再终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本院(2012)榆中法民一终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

至此,18名申请人在长达四年的艰难诉讼历程后,其具备被申请人小啊包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应分配土地补偿款的基本事实均被原一审、二审、再审判决予以确认,与此同时,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榆中法民一终字第00048号二审民事判决书及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榆中法民再终字第00017号再审民事判决书均明确:18名出嫁女请求村委会给付征地补偿款的问题,应属村民自治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调整范围,双方发生纠纷应当先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向政府部门主张该权利。

三、申请理由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农村妇女无论是否婚嫁,都应与相同条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有关经济权益。”并要求有关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对侵害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受理,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党的农村政策,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小啊包村村民借款方案》作为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申请人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收益分配权。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基于以上事实、理由及依据,申请人请求大保当镇人民政府确认被申请人小啊包村委会作出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小啊包村委会补发,18名申请人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土地补偿款份额,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神木大保当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神木县大保当镇小啊包18名出嫁女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作者:司雪侠 李辛园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10561    更新时间:2014-05-03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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