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国人刑事系列冤案始末(六)
——河南马廷新故意杀人案
一、灭门血案三条人命 现场惨不忍睹
2002年5月30日夜,河南省鹤壁市浚县黎阳镇东马村发生一起灭门血案,村民陈连荣及其7岁的儿子马昂、4岁的女儿马萌在家中被杀。后法医鉴定:陈连荣、马昂系他人用锐器切断左颈动脉,致大失血而死亡;马萌系他人用单刃刺器刺入颈椎致脊髓损伤而死亡。其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
二、公安部督办 一流专家汇聚现场
案情重大,经逐级上报市公安局、省公安厅直至公安部。随即专案工作组成立,浚县公安局刑侦技术人员先期对现场展开勘察。法医鉴定结果很快出来了,推断他们的死亡时间应该在5月30日夜里10时左右。凶手究竟与陈连荣一家有何深仇大恨,偏偏趁她的丈夫马彦胜外出打工之时作案,连幼小的孩子都不放过?浚县公安局局长在专案组成立时当场立下了军令状:必破此案!在鹤壁市公安局、河南省公安厅、国家公安部的指导和大力配合下,公安机关先后组织了两批工作组,参与案件侦查的警力达到100余人,东马庄村几乎所有的男性村民都接受过讯问。 在案件侦破的几个月里,迷雾重重,专案组动用了测谎、足迹鉴定等技术手段,但是仍然无法确定罪犯。后来终于请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一流国内权威测谎专家和全国著名的足迹鉴定专家协助破案。经过测谎,警方的视线集中在了身高1.70米、体型壮实的马廷新身上。足迹鉴定专家对东马庄附近的中年男性足迹进行了大量的比对。最后专家认定,马廷新的足迹特征与杀人现场的足迹特征基本吻合。经过调查走访,有人反映马廷新两年前曾和死者陈连荣的丈夫马彦胜打过两次架,而且马廷新的父亲担任过多年东马庄村村支书,和死前担任村妇女主任的陈连荣产生过矛盾,为此两家的关系一度闹得很僵。与此同时,为了取得更为可靠的证据,公安机关对相关知情人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查,先后传讯拘留多人。经过三个月的侦查,正如坊间传说的三个月破案的军令状时间极度吻合,2002年8月31日上午,公安局长的军令状“如期兑现”,马廷新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马廷新,1964年12月16日出生在东马庄村,初中毕业后通过招工进入浚县畜牧局工作,几年后承包了畜牧局设在东马庄村的养鸡场。马廷新的妻子菅素玲在村小学任教,夫妻俩勤俭持家,日子倒也过得滋润。为了方便管理,马廷新平日都住在养鸡场里。陈连荣和一双儿女被残忍杀害的当天晚上,马廷新和几个同村村民在自家鸡场打牌,期间还和他们一块儿出门到村中的饭馆吃饭,回来后一直打牌到第二天凌晨2点。他真的在打牌中间抽身去作案了?而且还未被牌友们发觉?尽管很多疑问解不开,马廷新报复杀人被公安局刑拘的消息,还是在整个东马庄村和相邻的村镇引起极大震动。
三、嫌犯“自首认罪”
马廷新被抓后,在同监室一名狱友的“帮助”下,写出了长达5页的《主动坦白交代材料自首书》,书中承认自己在2002年5月30日晚上和几个邻居打完牌,独自喝了7两左右白酒后,拿着一把尖刀潜入马彦胜家,将其妻子和儿子及女儿杀死,并偷走了马家1850元现金的“犯罪事实”。
四、一审突然翻供 被告无罪
鹤壁市公安局认定马廷新为“5.30特大凶杀案”犯罪嫌疑人,并将其正式逮捕。2003年3月18日,鹤壁市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马廷新的案卷材料移送鹤壁市人民检察院。之后,鹤壁市人民检察院以鹤检刑诉(2003)9号起诉书,指控马廷新犯故意杀人罪,于2003年11月27日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陈连荣的丈夫、父母也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索赔10万余元。2003年12月15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马廷新故意杀人案。出乎审判人员意料的是,马廷新一被问到作案经过,当即痛哭失声:“我是被冤枉的!我的自首书是被逼写下来的!”并且不顾法警的制止,掀起衣袖裤腿向众人展示身上的伤痕。马廷新的当庭“翻供”,引起了审判人员的高度重视,加上公安机关提供的足迹鉴定步幅与马廷新不是完全吻合,而且按照马廷新的“自首书”,公安机关未能在相关地点找到直接证据即作案凶器和血衣。所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没有当庭作出判决。2004年7月23日下午4时,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廷新故意杀人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能容纳近千人的大审判庭座无虚席。在审判长宣读判决书的过程中,人们已经意识到,马廷新很可能被宣告无罪。果然,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提供的28个人的证言和其他物证共计18份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故不能证实被告人马廷新确实去了案发现场并实施了犯罪行为;提供的马廷新到案后曾作过的有罪供述,又有许多的矛盾与疑点,不能与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等证据相互印证;提供的足迹鉴定,亦无相关证据与其相互印证。据此作出(2004)鹤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马廷新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在一审判决宣告马廷新无罪的时候,细心的旁听群众,却没有听到“将马廷新当庭释放”的例行宣告,而是“将马廷新押回看守所!”这的确是一个奇怪的现象。宣判后的当天,陈连荣的丈夫马彦胜及父母,便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上诉。鹤壁市人民检察院也以“判决确有错误”为由提出抗诉。
五、二审惊暴刑讯逼供 发回重审
一审判决出来之后,高法刑事审判厅依法受理了案件的二审。而负责案件前期侦破取证的浚县公安局与鹤壁市公安局也面临着巨大的社会压力,如果马廷新无罪释放,那么就证明浚县公安局存在刑讯逼供的嫌疑。2004年12月29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鹤壁“灭门血案”。12月29日上午9时,庭审正式开始,身着黄马甲的被告人马廷新被法警带上法庭。验明身份之后,马廷新再次大喊冤枉,要求法庭当场放人。在法庭调查阶段,马廷新与辩护人称,正是因为浚县公安局的刑讯逼供,才迫使他违心地承认自己杀了人,并称自首书也是他在看守所时另一个在押嫌犯受公安机关旨意写好之后,由他抄了一遍,自己的文化水平根本就写不出那么正规的文书。接着,马廷新声泪俱下地讲述了自己被刑讯逼供的细节:“他们(指浚县和鹤壁市公安局办案人员)把我媳妇抓起来,并且以看守所的牌子为背景拍了照片让我看;还把我父亲抓到淇县看守所关押还将我未成年的儿子从学校抓到公安局,还说,公安是说话算话的,只要你承认了,我们马上放了你的家人。”“他们还刑讯逼供,用了很多极端残忍的手段,用铁丝将我钉在墙上、用辣椒粉吹到我喉咙里、用筷子夹我的手、用打火机烧我的胡子、叫我光着脚在雪地里站着。我的身上现在还有伤。”而公诉人则指出,关于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一事证据不足。此前浚县公安局纪检委已对此展开调查,证明不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为了慎重起见,这次二审开庭法院还通知在一审中没有到庭的本案足迹鉴定专家到庭接受质证,而马廷新的辩护人则针对足迹鉴定提出了十条质疑,并从专业的角度与鉴定人展开了激烈交锋。在接下来的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认为一审判决忽视了各个证据的相互连贯性,割裂开来看待这些证据,而且被告身上的伤并不能证明就是刑讯逼供所致。经过对现场血迹与足印的鉴定,被告人完全有作案时间与作案动机。被告的辩护人在辩护词中针对公诉方的指控,对本案提出了31个疑点。主要有,对足迹鉴定的质疑:现场脚印不完全,鉴定没有详细的量化标准,主观性太强;检材与样本存在客观差异;被告步幅与现场痕迹明显不符。自首书是别人写好后强迫马廷新抄的,本案可能存在刑讯逼供,不能反映马廷新的真实意愿。另外,凶器与血衣这些最关键的直接证据都没有找到。对刀的材质没有鉴定支持等。辩护人认为,本案不仅仅是证据不足,而且是一起错案、冤案。错案必须纠正,冤案必须昭雪。特别强调在一审已经宣告马廷新无罪后,法院仍对其关押属于非法羁押,马廷新应被当庭释放。法庭辩论阶段刚一结束,被告人家属大喊冤枉,被害人家属也高呼要严惩凶手,要求法官伸张正义,现场一片混乱。大批法警上前维持秩序,到场采访的记者见现场混乱,开始抓拍照片,结果被法警收缴了相机,删除了照片。鉴于这种情形,审判长宣布闭庭,择期宣判。二审休庭后,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四个月,迟迟等不到判决结果,这已经是严重超过了法定审理期限,对马廷新也是超期羁押。殊不知这一等,竟然等了近两年时间。直到2006年8月2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才作出(2004)豫刑一终字第32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六、重审激辩 狼烟四起
根据法律规定重审是指对一审事实不清的案件二审可以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这无疑是将本案推向一个两难的境地,事实不清一审还得查清事实,马廷新的家人心情紧张起来,认为二审不维持原判,重审将极为不利。但是辩护人认为也可以理解为正是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以才要判无罪,重审期间如果检察机关没有关键的证据,法院仍然无法定罪,这是马廷新辩护律师超出常人的观点。2007年3月,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鉴定人也再次到庭质证,这次庭审可谓更为激烈,鉴定人针对律师在二审开庭中的辩护意见极为恼怒,当庭表示要状告辩护律师。旁听席上一大批警察也在议论纷纷,要知道他们中间基本上都参与了本案的侦破,这可是他们百十号人费尽周折拿下的“部督大案”。如果真的判被告无罪了,且不说这份充满荣耀的脸该往哪儿搁,更为要命的是当年破案的警察都已经立功受奖、提拔升官了。还有,会不会追究刑讯逼供?这才是他们最为关心的问题。辩论到炙热之时,法官似乎也忘记了证人不得旁听的规定,也许是为了彻底查清案情,竟然让旁听席上的警察站起来说明办案情况。还真有一警察站起来说我们不仅没有刑讯逼供,春节时还送饺子给马廷新吃。庭审现场火药味顿时浓烈起来。整整一天,案件审理结束,依旧是休庭等候判决。马廷新再次被押回了看守所。令人欣慰的是,2007年3月20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鹤刑初字第23号判决书下来了,判决结果依然是:马廷新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担任此次案件重审的审判长邢天成是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以前法院在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同时并存的情况下,往往采用“从轻”的做法,这确实可以避免错杀冤案的出现,但也使一些无罪的人受到了关押。就马廷新的案件而言,在公安机关无法提供百分之百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判决马廷新无罪,从个案上讲有可能放纵了罪犯,但从整体司法环境上看,体现了法治对人权的高度尊重。在一个现代的法治社会,面对这样的两难抉择,无疑要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
作者:马飞荣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2863 更新时间:2013-08-09 文章录入: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