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应回归理性(二)
二、民间借贷的借据形式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由此可见,公民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多有亲属关系或同事、同乡、同学等社会关系,在借贷形式上表现出简单和随意性,不签订书面协议或仅仅由借款人出具一张内容简单的借据的情形较多。一旦发生纠纷,借贷双方都很难举出说服力很强的证据。因此,民间借贷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借据中注明借款的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出借人可以随时主张还款;如果有担保人的一定要注明”担保人XXX”。 对于大额的借款一定要保存好交付借款的收据、汇款凭证。
作者:贺睿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3290 更新时间:2011-12-21 文章录入: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