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微观看法律变化:司法解释革新与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司法实践转向
引言: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版,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新解》),该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土地承包新解》对土地流转规则进行了重大调整,核心变化在于摒弃了2005年旧解释中“承包方必须取得土地承包经营证书才能流转土地”的严格限制,为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市场化流转扫清了制度障碍。
笔者结合自己代理的涉及土地流转的合同纠纷案件,从微观角度解析了法律变化对司法裁判的实质影响。
一、新旧司法解释的关键转变:从“登记生效”到“自由流转”
(一)旧司法解释的双重限制:证书要件与主体身份。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设定了严格的流转效力审查标准:首先,要求承包方必须“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将行政登记作为流转生效的必要条件;其次,对“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承包”未作区分,统一适用登记生效规则。这在实践中导致大量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其他方式承包”土地,因未完成登记而面临合同无效的风险,尤其是对跨村集体、市场化主体的土地资源配置构成了制度限制。
(二)新司法解释的突破:删除证书要件与释放流转自由。
《土地承包新解》的革命性变化在于删除了旧解释第21条,不再将登记证书作为流转效力的强制性要件。更重要的是,它隐含了对“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承包”流转规则的区分适用逻辑:对于“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3条明确允许“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后”流转土地经营权,但新司法解释删除登记要件后,实质上确立了“登记对抗”而非“登记生效”规则——未登记不影响流转合同效力,仅涉及权利对抗效力。这一修正与司法解释改革的“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核心目标相契合,为土地流转市场化清理了制度上的障碍。
二、司法实践的转向:以笔者代理一案为例的实证分析
在笔者代理的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事实典型地反映了司法解释变化对裁判结果的直接影响。案涉土地历经三次流转:首先由村集体小组通过《土地转让承包合同书》将林草地发包给案外人,案外人取得承包经营权后流转至委托人,委托人又以《转让协议书》形式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原告。十几年过去了,原告以“土地买卖合同无效”为由,主张返还其支付的转让款,其核心理由是案涉土地属于集体林草地,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
经过庭审答辩后,法院在裁判中明确指出:“案外人作为承包人,取得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后,依法流转至委托人处。同年,委托人与原告就案涉土地达成了协议,双方之间的《转让协议书》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法院这一裁判逻辑的关键在于:法院不再审查承包方是否取得土地承包经营证书,而是聚焦于流转行为本身是否符合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法定要件。具体而言:
1、流转主体适格性。
委托人通过合法流转从案外人处取得土地经营权,属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委托人“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流转方式。
2、流转程序合法性。
案涉《转让协议书》明确约定了土地四至、用途、期限等核心条款,且原告明知土地来源及权利性质,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无欺诈、胁迫或恶意串通情形。
如果没有《土地承包新解》,法院按照2005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那么法院首先需审查委托人是否取得土地承包经营证书,若未取得,则可能支持原告关于合同无效的主张。但在《土地承包新解》的规定下,证书不再是效力要件,法院更关注流转行为的实质合法性,这体现了司法解释变化对司法实践的直接引导。
三、司法解释革新的制度价值:激活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法治动能
《土地承包新解》的实施,不仅是裁判规则的技术性调整,更是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度回应,其制度价值集中体现在三个层面:
1、破除流转壁垒,促进资源配置。
取消证书要件后,大量因登记滞后而处于“休眠状态”的土地经营权得以进入流转市场,尤其利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通过市场化方式获取土地资源,推动土地向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集中。
2、稳定交易预期,降低司法成本。
旧解释下,当事人为了确保流转效力需额外承担登记成本,且面临合同效力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的风险。新解释确立的“意思自治优先”原则,使流转合同效力判定标准更清晰,减少了因登记瑕疵引发的诉讼争议,提升了交易效率。
3、衔接改革实践,完善法律体系。
与《农村土地承包法》《民法典》中关于土地经营权“可流转、可抵押、可融资”的制度设计形成有机统一,构建了“确权-流转-保护”的完整法律链条,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提供了司法保障。
四、结语
笔者代理案件的判决,是司法解释变化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缩影。是从“证书要件主义”到“意思自治优先”的转变,本质上是法律对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需求的主动回应。这一变化不仅重塑了司法裁判的逻辑框架,更释放了农村土地要素的市场活力,实现了土地资源高效配置与农民合法权益保护的动态平衡。
作者:马飞荣团队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185 更新时间:2025-04-15 文章录入: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