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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亮医生为何牵动了国人的心

 

2020年的27日凌晨258分,在新冠肺炎疫情阴霾的笼罩下,比我仅年长一岁的武汉中心医院眼科“李文亮医生”因感染新冠病毒去世,享年34岁。

在百度上,我检索到了关于他的8460000条信息。我不禁从网络上搜到他的照片,照片上,他穿着白大褂,胸前别着党徽和工作牌。在电脑屏幕前,我久久注视着他,他花白的头发与我一样。

他,之所以上了“热搜”,是因为在武汉官方发布新冠病毒疫情的消息前,他最早在20191230日,在他的微信群(武汉大学临床04级)中发布了有关武汉华南海鲜市场发现确诊冠zhuang病毒的消息,提醒大学群友做好亲友的防护。因此行为,202013日,他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中南路派出所以发布“虚假消息”而予以“训诫”。18日,李文亮医生在工作中被感染冠zhuang病毒接受治疗直至去世。

我在网上搜到他最早在20191230日发在同学群中的微信聊天截图,仔细看了一下。作为医生,他从自己的渠道得知了华南海鲜市场发生不明原因的传染病毒情况,并提醒大学同学做好亲友防护。这一信息是披露在微信的同学群中的,不是发布在网络上,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的,可见他首先还是本能的想把这样一个危险的疾病消息传达给他做医生的同学,做好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准备工作。这是他的主观动机和目的。面对未知的危险,作为人,天然拥有保护自己和亲人的本能,会首先把危险信号传递给自己的亲人。这一人的本能、下意识的反应,本不是什么惊世骇俗的惊世之举。但他的不幸去世却为何又会如此大范围的、深刻地搅动起国人的心绪?笔者以为,有如下几个原因:

一、李文亮医生最早在同学微信群里披露尚未被公众所知的而危害极大的冠zhuang病毒,他本想在微信同学圈里披露的信息,被层层传播,使公众意识到危险的来临,这一消息早于武汉官方公布疫情消息。公众会把他的早于官方提前披露疫情的行为,视为是站在公众利益面前的大无畏行为,是可歌可泣可敬的人,是发出了一名医者仁心的尽责之言。好多人可能在看的他传播的信息后及早做好了防护,避免了自己和亲人被感染。所以,公众把他称为是“武汉疫情的吹哨人”。

二,在武汉官方尚未发布疫情消息的情况下,最早披露疫情,本是为公众生命健康负责的大无畏之举,但他的行为认定为是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违法行为,被武汉公安机关进行了公开的处理,连央视也进行了公开报道。李文亮医生的义举被公安机关进行“训诫”处理,增加了公众对他的同情,增加了公众对官方以谣辟谣,打击诚实之人的不满做派。甚至有网络消息说,李文亮医生因披露疫情消息被吊销医生执照,这更加刺痛了公众敏感的神经,为李文亮医生鸣不平。吊销医生执照这一消息,后李医生澄清不属实。

三、李文亮医生明知疫情爆发,仍然坚守医生岗位,在为患者诊疗过程中被感染冠zhuang病毒住院治疗直至不幸去世。他成为这次抗击肺炎疫情众多一线白衣天使中的代表,他与仍然奋战在抗疫前线的医护工作者一起,为守护公民生命健康奉献了自己的年轻生命。这一壮举再次深深地感动了公众。对他的缅怀,寄托了对所有为抗击疫情而奋战的医护人员的高度赞扬。

而武汉公安机关对李文亮医生发布“虚假疫情信息”进行的“训诫”行为,再次让官方和执法机关审视自己的执法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对此事件作出的回应充分表达了公众的心声。此外,作为普通公民,我们再次自省和思考,当面对事关自身、亲人、公众安危的危险信息时,该以何种巧妙的不被认定为“谣言”的方式去行使言论自由的表达方式和尺度。

作为法律工作者以及其他法律执业共同体,我们是否应该从李文亮医生的事件中思考这样几个问题:

1、面对事关公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危险讯息,我们是否能宽容或者是容许信息的发布者出现信息的不准确,而不机械的以字面意思去认定为“谣言”而予以法律苛责。就像李文亮医生在微信同学群里所出现的情况,他把华南海鲜市场出现的病毒称为SARS,其后又更正为“冠zhuang病毒”,对于这样的所谓“不正确表述”,我们的执法机关是否能够包容?我们必须得承认,事务的复杂性和危险的紧迫性,客观上束缚了我们人类及时准确的得出正确的答案,而客观危险情势又事关他人或公众利益时,让不完全准确的讯息披露出去,给公众以警告和防护,没有任何危害性可言,又何必以扰乱秩序之名去苛责呢?

2、区分“谣言”与“不完全属实”的本质差别,摈弃“不完全属实”就是“谣言”的惯性思维。“谣言”是纯粹虚构、编造的事实,是客观不存在、子虚乌有的。而“不完全属实”意味着,信息尚有属实的部分,只是部分信息不准确。可以把主体信息比作树干,辅助信息比作树支,在甄别时,考虑抓住“树干作为主体信息为真即真实,树支作为辅助信息,即便有误差或失真,也不应认定为谣言”的原则去把握。

3、如何对待“专业技术人士基于自己的研究、推测、经验所发表的有关信息”。比如某位气象专家,基于自己的经验、研究和推测,发表了某个流域在某个时间内可能遭受百年不遇的洪水的信息。对于此类灾害预测性的消息,如果这位气象专家未经官方批准擅自披露了,公众也都知晓了,是不是也应视为“谣言”,是否应当予以法律苛责?这是一个难题!执法机关愿意等到他预测的那个时间点是否发生洪水而再去决定是否追究责任吗?可眼下预测的结果并未发生,或许社会秩序因此信息的传播而发生了影响?倘若执法机关要去追究责任,如何去证明气象学家的信息是虚假的呢?能够举证吗?说实话,举证很困难。气象学家会拿出支持他预测的依据,而执法机关面对专业人士的专业见解显然是不能取胜的。或许,执法机关邀请其他专家证人再去论证这位气象学家预测的不科学性,进而拿到否定意见,似乎可行。可是,这些专家证人的论证意见又何尝是完全正确的呢?难道无解了?实际上,解决这个问题的“药方”,是我们的“法治价值观”或者是“法治理念”。如果我们从《宪法》赋予的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来讲,对于气象学家的言论,我们视其为公民的言论自由之权利,苛责既无法理又无道理。如果我们从管制、从社会秩序的安宁角度来讲,对于气象学家的言论,又有了可以苛责的理由。所以,不是没有可解决的通道,而是我们究竟选择哪一个通道去解决,这取决于我们的法治信仰和追求。

4,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我们思考。为了维持社会的安宁秩序,是否让公众无意识的选择成为“沉默的羔羊”,还是为了社会的生机和争鸣,让公民始终保持好奇心和探索求知欲。这仍然是一个价值的抉择,利弊的权衡。秩序固然是必须,但为了秩序去束缚言论,进而无意识的抑制了公众的想象力和创造力,那与国家复兴、与社会长远发展而言,是得不偿失的。

我想,李文亮医生在危险来临时显现的普通人的人性光辉和作为医者仁心的执业风范,是疫情笼罩下广大公众久久怀念不舍的初衷。

作为同龄的兄弟,我向您致敬,文亮兄,愿您一路走好!

祈愿奋战在一线的抗疫医护同仁平安归来!祈愿我们这个多灾多难的民族早日从疫情中度过。

愿我们一切安好,重新踏上征程,好好活着。



作者:马飞荣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2519    更新时间:2020-02-09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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