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之二十四
刑民交叉案件中有关公安机关立案的程序
司雪侠
问:我们是榆林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化工)董事长和总经理。2012年我厂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股份公司)合资成立榆林××绿能有限公司(下称××绿能)。因合资公司××绿能占用我厂区资产及提前停产,我们在2014年先后收取了××绿能70支承兑汇票,共51938815.11元作为补偿。而2016年1月,××股份以我们二人取得该款项系挪用××绿能资金,向公安机关控告并要求立案。2016年4月13日,我厂对××绿能以侵权责任纠纷提起诉讼,要求其除支付已补偿款外,再支付补偿款572.12万元。榆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已两次开庭审理。在此情况下,公安机关能否对××股份公司控告我们二人挪用资金一案予以立案?
答:你们咨询的问题,涉及刑民交叉案件中有关公安机关立案的程序。刑民交叉案件,是指围绕当事人一方以民事案件主张,而另一方同时以刑事案件主张如何处理的情形。而同一法律事实,一般是指双方争议的标的。
现××股份公司向公安机关控告的你二人挪用款项与榆阳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化工主张收取的××绿能补偿款系同一争议标的,亦系同一法律事实。根据公安部2005年12月31日发布、2006年6月1日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05]101号)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发现经济犯罪嫌疑,与人民法院已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系同一法律事实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附有关材料复印件,函告受理或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同时,通报相关的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条: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一)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撤销该判决、裁定的;(二)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
另据2013年5月27日公安部(公复字[2013]1号)批复陕西省公安厅(陕公传发[2013]468号)《关于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案件是否适用〈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请示》,对准司法机构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仲裁案件,也应当参照适用《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据上规定,公安机关如对××股份公司控告你们挪用资金一事认为具有经济犯罪嫌疑,则“应当说明理由并附有关材料复印件,函告受理或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同时,通报相关的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撤销该判决、裁定的或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否则,依法不应予以立刑事案件。
(刊载于《榆林日报》2016.9.19第五版)
作者:司雪侠 转贴自:榆林日报 点击数:2537 更新时间:2016-10-26 文章录入: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