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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之二十一

 

如何证明非夫妻共同债务

 

 某银行职员咨询:因其丈夫嗜赌,2014年双方已离婚,现有数人持其前夫于2013年前出具的借条将她和前夫作为共同借款人起诉。可之前她根本不知道有该笔借款,更没有借款的共意,现前夫下落不明,不知道该如何应诉。

 笔者只能说根据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诉讼对举债人的配偶一方非常不利,不利的原因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你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可现实中任何一方都很难举出上述证据,所以大多数案件以败诉告终。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如果简单机械适用前述法律规定,只因为丈夫举债时未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妻子无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从而使妻子蒙受无法预测和控制的损失,显然与民法上的公平原则相背离,而且会让某些非法债权能据此得到保护。所以,举债人的配偶一方要想扭败为胜,自己举证以及法官如何分配举证责任是关键。

 律师建议: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在举债人一方下落不明时,被列为共同被告的配偶对借据的真实性和效力提出异议后,就应由原告来证明其所持借据的真实性。同时可以通过提出反证来否定对方的主张,还可以通过说明情况来打击对方证据的证明力。比如通过证明举债人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举债时夫妻双方正处于分居、闹离婚期间,举债后其名下的财产并未增加,离婚时也未分割该债务带来的利益等,证明举债时夫妻经济状况良好,无需举债,来质疑债务的真实性和正当性,让法官从心理上对原告的起诉产生怀疑。

 同样,法院也可以要求原告说明所借款项的来源和借贷双方关于借款内容、方式、用途等方面的约定及款项的交付情况、还款情况、催讨情况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并视情况要求原告提供相应证据。如果原告无法证明借据的真实性及效力,就有可能承担败诉的结果。这样可防止、杜绝虚假、恶意诉讼。

    之外,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被告提供的反证或已查明的事实,认定借款非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家庭生产经营的,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借款一方的个人债务,驳回原告对举债人配偶的诉请。

    (刊载于《榆林日报》2016.8.16第五版)

 



作者:贺睿 陈震    转贴自:榆林日报    点击数:2556    更新时间:2016-08-26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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