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之二十
物业公司是否有权收取停车费?
出门在外办事,找停车位是一个无法避免的难题,许多人经常因停错车而被罚款。如果说交警贴黄单是一种正常的执法行为,自然无可厚非,但将自己的爱车停到小区内,物业公司也要罚款,这该怎么办?
2016年3月8日,马某某开车去榆林市开发区东环路某某小区办事,到小区后将车停到小区里的停车位上,等办完事(期间不到半小时),发现自己车的轮胎被人上了锁。马某某找到物业公司要求开锁,物业公司说必须得先要交50元的罚款才给解锁,马某某多次要求被告解锁放车被告均置之不理,只好缴纳了50元罚款。物业公司出具收款收据载明:乱停车费50元。 事后马某某委托本律师处理此事,希望能为他讨回公道。
接受委托后,律师以不当得利纠纷向榆阳区法院提起诉。2016年5月18日榆阳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物业公司虽然对小区停车位进行管理,但无权行使罚款等行政处罚权。在庭审过程中被告物业公司认识到自己罚款行为是错误,当庭向原告道歉,并返还了原告马某某50元罚款和给付了原告诉讼费50元,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以调解结案。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罚款是由行政机关或授权的组织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对此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及或行政诉讼。物业服务公司作为法人民事主体无权对业主进行罚款。若该“罚款”是一种对于随意停车的特殊收费,则需要通过物价部门审批,否则收费也是没有依据的。
(刊载于《榆林日报》2016.8.16第五版)
作者:陈震 贺睿 转贴自:榆林日报 点击数:2412 更新时间:2016-08-17 文章录入: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