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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回函道歉

《一份特殊“清单”疑云》引发的名誉侵权和解(一)

   

    2011元月31日是农历腊月28下午,正当人们以轻松的心情准备欢度新春之时,《南方都市报》在第A14版及其网站上刊登了该报记者石玉撰写的《一份特殊清单疑云》,随之众多网站以《神木煤矿职工发现写有官员名字清单后被捕》为题转载。一时,清单疑云密布,直指我所顾问多年的单位----神木大砭窑气化煤有限责任公司在2007年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并波及我所因此而代理的四起胜诉案件的权威性,我们对此无法沉默。

顾不得春节已至,与各方人士齐聚神木,对照事实证据和法律定,经认真研究后共同认为,该文内容失实,评论不当,已对神木大砭窑气化煤有限责任公司名誉造成影响和损害,应就此立即向其提出书面意见,并着手当面交涉和诉讼准备事宜。由武广韬、霍雨田律师执笔的《真相不容歪曲,诚信应当维护》驳文,赶在除夕前跟帖网站并寄发南方都市报、短信通知石玉记者。

春节过后的215日,神木大砭窑气化煤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郭昌与律师飞赴广州,当面向南方都市报递交《真相不容歪曲,诚信应当维护》一文及《严正声明》,要求就刊发《一份特殊清单疑云》给其名誉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害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南方都市报不愧为业界大家,对投诉和反映非常重视,尤其是负责处理此事的青年律师张扬,尽职尽责,认真的听取了我们的意见,查看了我们提供的相关证据,表示愿就此事认真研究汇报报社后回复我们。

   有此基础,返榆后一方面积极进行诉讼准备,同时继续保持与南方都市报的联系,经过数次电话、函件沟通等各方面的工作后,南方都市报终于同意以回函的方式道歉,并要求我方同时复函同意和解。

   2011年4月7上午,双方在广州互换函件,南方都市报社出具的关于《一份特殊清单疑云》新闻报道的情况说明的主要内容是:

1、对《真相不容歪曲,诚信应当维护》一文的内容和观点不持异议。

2、认可神木县人民法院(2007)刑初字第04号刑事判决书、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榆中法刑一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书、神木县人民法院(2007)神民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榆中法民三终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神木县人民法院(2006)神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书以及神木县工商局工商处字(2006)第351号行政决定书确认的法律事实。对其中涉及“股权转让与清单形成时间、高增尚等人被捕原因”等内容,应以上述司法文书确认的事实为准。

3、承认“记者发稿前未能采访神木法院、榆林中院、贵司意见及立场,导致上述偏差的发生,给贵司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对此,本报表示歉意。并在接到贵司反映后第一时间已将该文章在本报网站上删除,亦通知相关网站删除。本报愿意尽力协助贵司当地的党委和政府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在条件成熟时,对该事件会进行符合事实真相的后续采访报道”等。

   神木大砭窑气化煤有限责任公司复函“同意上述和解承诺,为本着建立和谐社会的共同意愿,南方都市报完成所承诺的和解事项之后,本次名誉权纠纷视为全部妥善解决,不再以诉讼或其他方式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愿以充分谅解与合作的态度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至此,因《一份特殊“清单”疑云》引发的名誉权纠纷,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终以非诉讼和解的方式得到解决,避免了可能的社会动荡,减少了诉讼成本,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值得总结和肯定。

 

1、南方都市报关于《一份特殊清单疑云》新闻报道的况说明

 2、神木大砭窑气化煤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一份特殊“清单”疑云》

新闻报道情况说明”的复函

3、严正声明

4、《真相不容歪曲,诚信应当维护》

 

关于《一份特殊清单疑云》新闻报道的情况说明

神木大砭窑气化煤有限责任公司:

贵司反映本报2011131A14版《一份特殊清单疑云报道不实的情况,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在该报道中,涉及“股权转让与清单形成时间、高增尚等人被捕原因、”等内容,根据贵公司提供的神木县人民法院(2007)刑初字第04号刑事判决书、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榆中法刑一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书、神木县人民法院(2007)神民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榆中法民三终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神木县人民法院(2006)神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书以及神木县工商局工商处字(2006)第351号行政决定书所确认的法律事实来看,本报报道确有与事实不符合之处,评论亦有不当。

对于贵司于2011215当面向本报递交的《真相不容歪曲,诚信应当维护》一文的内容和观点,本报不持异议。

本报谨就上述情况向贵司致此专函书面澄清。记者发稿前,未能采访神木法院、榆林中院、贵司意见及立场,未叙述案件的情况,导致上述偏差的发生,给贵司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对此,本报深表歉意,恳请谅解,并在此前已将该文章在本报网站上删除,亦通知相关网站删除。与此同时,本报将尽力协助贵司当地的党委和政府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在条件成熟时,会进行符合事实真相的后续采访报道,以示澄清。

今后在报道涉及贵司相关信息时,务必加强沟通、谨慎处理。愿双方今后多沟通、多合作!

特此说明。

                                            

          南方都市报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关于《一份特殊‘清单’疑云》新闻报道的情况说明”的

 

南方都市报:

贵报《关于〈一份特殊清单疑云〉新闻报道的情况说明》来函,我司已收阅。

   经过协商,我司同意贵报来函提出的和解承诺,为此本着建立和谐社会的共同意愿,我司承诺:

在贵报完成复函所承诺的和解事项之后,本次名誉权纠纷视为全部妥善解决,我司承诺不再以诉讼或其他方式追究贵报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司与贵报将以充分谅解与合作的态度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特此确认。                           

                           神木大砭窑气化煤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严 正 声 明

《南方都市报》编辑部:

贵报2011年元月31日刊发了署名记者石玉撰写的《一份特殊“清单”的疑云》一文,并经新浪网、凤凰网、华商网、榆林新闻、神木吧等众多网站以《神木煤矿职工发现写有官员名字与数字清单后被捕》转载,有大量的点击和跟贴。

这是一篇置已被生效法律文书依法确定的法律事实于不顾,捕风捉影,主观想象虚构,为追求轰动效应而歪曲事实的文章。

在该文刊发前,我们作为该文的报道对象——神木大砭窑气化煤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郭永昌董事长,曾就其中失实之处当面向石玉记者一一指出,并请其到相关部门调查,调阅相关生效法律文书,核实相关事实。但事与愿违,石玉记者并未进行相关工作,仅凭刘雪峰、高增尚等人的一面之辞,即将这篇严重失实的文章在贵报刊发,我们深感震惊和气愤!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党的新闻工作纪律,维护司法尊严,维护新闻的真实性,是我国新闻工作者必须自觉执行的基本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贵报刊发该文的行为与此相悖!令人百思不解?

该文严重失实,对事件进行了许多不符合实际的描述,并将很多毫不相关的事情加以联系,人为制造联想,混淆事非,颠倒黑白,已在相当大的范围内对我公司的形象、声誉造成严重损害。

有鉴于此,本公司严正声明:

1、对我公司反驳该文的《真相不容歪曲,诚信应当维护》一文,在贵报和相关网站以同等位置刊发,以正视听;

2、就该文失实之处,由贵报和相关网站公开登载道歉声明,以消除影响,挽回对我公司的名誉损害。

3、请贵报在三日内回复并对上述要求予以履行。否则,我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贵报的侵权责任。

顺致

敬礼

 

神木大砭窑气化煤有限责任公司

O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作者:武广韬 霍雨田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2459    更新时间:2016-07-31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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