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原告败诉的原因之一 ——没有证据证明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案情简介:2014年1月,李××等七人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为由,诉请人民法院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消除对原告的房屋采、通风影响。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按照本县区域总体规划给第三人颁发的规划许可证合法,原告主张因被告颁证行为违法致其房屋的采光受到影响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上诉人的房屋坐西向东,第三人修建的高层坐北向南且位于上诉人房屋的东面,客观上不可能影响到上诉人的采光。法官当庭释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建设局许可第三人修建的高层建筑影响你方的采光,应通过司法鉴定作出是否影响的结论。上诉人提出鉴定申请后又主动撤回,中院遂以其不能证明建设局许可第三人修建的高层影响其采光、通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李××等不服一二审判决,再次持同一理由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被驳回。笔者作为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自始至终参与了本案诉讼。
律师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原告主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须提供三个方面的证据:(1)被诉行政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且发生了损害后果;(2)原告的合法权益受侵害必须是在行政行为形成之后发生的;(3)原告的合法权益受侵害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即作为结果的合法权益受侵害是作为原因的行政行为所直接引起的,这种因果关系在法律上已被确定。本案中原告诉行政行为违法且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需首先提供房屋采光、通风受到了影响的证据,但李××等既没有做采光是否受到影响的司法鉴定,客观上不能证明被诉行政行为与其主张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虽启动了三级法院的诉讼程序,也难逃败诉的窘境。
以此案为例,可以得知,行政诉讼的诉权不同于公民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权,提起行政诉讼应首先明确自己的主张是否与所诉的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还应有证据证明,否则不宜提起行政诉讼。
作者:佚名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2116 更新时间:2016-07-31 文章录入: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