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读者问:“唯一一套住房法院能不能执行?”现一并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3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法律规定,不知您看明白了没有,不明白的话就让律师为您逐一解读。
针对金钱债权的执行可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况,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的必须的居住房屋的,比如你是老人,那么名下虽然有一套房子,但是你儿子的房子多,他足以保障你的生存,这样的话,对你的保障就没有必要了。第二种情况,执行依据生效之后,被执行人本来有房产,甚至有多套房产,但是执行依据生效之后,为了逃避债务,转让、转移自己名下的房产,造成了只有一套房产,这当然不属于保护对象了,自然执行你没商量。第三种情况,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以及所抚养家属提供了可供居住的房屋。比如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提供临时的周转房;或者是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的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5—8年租金的,就可以执行了。
针对非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房屋本身就是被执行的对象,法院必须执行,这是没有什么商量的。但是考虑到被执行人需要另外租房子,可能要有一个周转期,所以给予3个月的宽限期。如果3个月的宽限期过了,还是拒不搬出,人民法院只有强制迁出。
律师提醒您:做人要诚信,欠债不还的话,唯一一套房也会保不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