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
 
 

 

律师说法之十六

 

录音证据的制作和效力

 

录音作为一种证据形式已被我国民事诉讼法所确认,目前诉讼中用到录音证据的情况也越来越多。然而录音既不同于原始的文书材料,也不同于证人证言,要使现场录音,尤其是为了还原事实而在事后制作的录音发挥证据效力,有许多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如何选择录音设备,采集录音证据需要选用一款合适的录音设备。手机是最普遍应用的电子设备,MP3、MP4、数码相机等随身设备几乎无一例外具有录音功能,而且录音效果也很好,可以作为应急之用。有条件的话最好还是使用专业的录音设备,比如录音笔。只有清晰的语音,才能真正起到证明的作用。如果录音效果不佳,或者有个别字词甚至句子听不清楚,就会使得这份重要证据的效力大打折扣。

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应满足以下要求:(1)录音的各方当事人身份在录音中应有所体现,因为只有主体先确定下来,才谈得上通过录音证明双方存在着什么关系、发生了何事,否则连对方的身份都没搞清楚,录的音自然也毫无用处。(2)录音的时间在录音中也要有所体现,不一定必须在录音中说得非常清楚,但至少应该能够听出大约的时间,或者是能够通过逻辑推断出时间,或者能够根据录音的内容排出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3)要引导对方说“有用”的话。录音的目的就是为了补正欠缺的证据或者事实,所以录音前应该整理好要对方说些什么、承认什么、答辩什么,必要时书面罗列下来以免遗漏。根据这样的目标制定适当的问题向对方发问,引对方入正题,从而得到你所需要的回答。(4)要让对方多说话。笔者发现很多录音者容易犯的毛病就是,一旦和对方进行交涉,情绪就很难控制,话匣子一旦打开就自己滔滔不绝说个没完,忘记了自己在录音以及录音的目的,结果录完了再听才发现录的音根本派不上用场。 (5)录音的原件要保存好,切勿修改、剪辑和移动存储。录音设备都有一定的容量,有人为了把空间节省出来,就把所录制的音频文件移动到电脑硬盘、光盘等存储设备上,但他却忽略了法律的规定,可能因为他的这一个看起来无关紧要的行为,致使整个录音证据失去了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可以看出,原件在民事诉讼当中相当重要,所以保证录音证据的原始性极为重要。

(刊载于《榆林日报》2016.7.1第五版)



作者:贺睿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2064    更新时间:2016-07-16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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