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之八
物权法司法解释离我们究竟有多远?
从3月1日起,我国将开始施行《物权法》的司法解释,新的司法解释跟我们老百姓的生活紧密相关,房、车、买卖纠纷、离婚财产分割等你我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举个例子:你买了一套房子后,却发现房子被登记在隔壁老王名下了,你会怎么办?怒不可遏地起诉登记机关、请求撤销这个登记吗?那你会发现你根本实现不了你的目的。《解释》第二条告诉你,你应该寻求的救济途径是先和登记机构沟通,登记机构不搭理你的话,你可以提起物权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你对房子享有所有权,然后拿着判决到登记机构那里申请更正登记。如果你想通过撤销登记来实现你的目的,那么,对不起,《解释》告诉你,就算你撤销了登记,你可能仍然绕不开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确认权属,你想通过行政诉讼撤销登记实际上是在耽误自己的时间。
现在家庭拥有机动车的保有量越来越多,机动车的交易也日益频繁。来看一个二手车交易的案例,张三把机动车卖给了王五,但双方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而张三还欠李四的钱没有还,那么李四能不能用这辆车来抵偿张三的债务呢?《物权法》及其《解释》第六条规定:“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最新的司法解释是优先保障王五的权益的。王五实际占有该车辆。它是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考虑,优先保障王五的权利。李四想用张三的车辆抵债就没戏了。
除此之外,离婚后房子的问题也是大家比较关注的一个热点,很多人离婚都会涉及财产的分割,如果法院把房子判给了其中一方,但房产证上的名字没有更改,那么这时候,房子该归谁?当时结婚的时候虽然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但是离婚以后,法院的裁判文书将房屋判给女方,这时候虽然房产证还是在男方名下,但女方已实际取得了该房产的所有权,这是依据《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判决书的效力高于之前房产证的效力。
如果你碰到开发商“一房两卖”的问题怎么办?《解释》中也对这一点有了明确规定。开发商将房屋卖给了张三,张三的房屋已经进行了预告登记,这个时候,开发商如果又将房屋卖给了李四,那么李四跟开发商的合同就是一个无效合同,根据物权的效力优于债权的效力之规定,张三房屋的物权应优先保障,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李四只能向开发商追讨债权了。
(刊载于《榆林日报》2016.3.28第五版)
作者:韩琳 贺睿 转贴自:榆林日报 点击数:2329 更新时间:2016-03-30 文章录入: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