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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供电局法治巡回讲座(2014年)

 

1、今天的讲座,是应聘者和考官的关系,感谢信任支持,感谢各位捧场。

2、供电局组织法治巡回讲座主要内容:电力法的立法现状、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合同法、婚姻法、民间借贷等法律问题,现场提问、解答、交流。

3、为什么安排本次讲座:

1)依法治国大势和依法治企的要求;

2)作为电力企业十几年的法律顾问,发现我们的企业确有问题;

3)道德讲坛和法治讲坛的关系。

先回答神木尚涛局长提的问题:神木一家自备电力给第三个供电,是否合法?应当如何处理?

本次讲的内容:

1)电力法的立法现状和目前存在的问题;

2)电力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与管控;

3)不动产统一登记和房地产税对我们的影响,社会关注的问题。

一、电力法的立法现状和目前存在的问题

电力人从宏观上掌握电力法规的现状是必要的。

1、电力法(95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87年)、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96年)、供电营业规则(96年),都是八、九十年代的立法。

2、电力立法的明显问题是:严重滞后、无操作性,与之后的立法严重脱节和冲突。

主要表现在:

1)电力立法和电力企业现行体制产生了矛盾。政企合一时代的立法,2000年电力体制改革,列入国电竞争机制,政企分开,供电部门成为了纯粹的企业法人,市场主体,不具有行政职能。原来我们有一定的行政职能,但现在体制变了,我们没有行政职能了,而立法却没有改变,导致我们面临着许多困境。

2)电力行政执法体制没有理顺,影响了电力事业的发展和电力设施的保护。

电力行政处理:行政允许、给付、确认等。

电力行政惩罚处罚:按现行电力法是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发改委、经贸委、经委、国资委等);

存在的问题是,有能力的无职权,有职权的无能力。如:在行使行政法职权上,电力管理部门很少介入,比如违章用电处理,违章建筑、违法施工和作业损害电力设施安全。电力设施上的警示标志,电力安全用电的宣传,都是电力管理部门的职责,但往往做不到,而一旦发生电力安全事故,法律责任往往由电力企业承担。

3)立法的操作性差。再如:电力法规规定了供电企业的制止权,电力法原则上规定了供电企业对违章用电有权制止,但采用哪些手段、措施,遵循什么程序,没有规定,不利于这一权利的行使。

4)电力法对电力安全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原则规定和现行立法脱节。电力法: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受害人有过错的,免除电力企业的责任。而现行的侵权责任法规定由经营人承担责任,被侵权人有故意的才可免责。法律环境的改变,风险加大了。

电力立法滞后,修改的呼声又很小,目前这种局面在很长一段时间会持续下去。电力部门是在法律困境中求生存,求发展。

二、电力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与管控

1、电力企业有哪些方面的风险:自然风险、法律风险、内部风险、外部风险、主观因素风险、客观因素风险。

(1)企业内部管理上的风险:企业资产管理、劳动用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财务管理等等。

A、资产管理:定边、府谷的固定资产长期搁置。榆阳区局车辆事故导致植物人。

B、劳动用工管理:一大批农电工在管理上较为混乱;

C、安全生产管理:清涧2012年电击案,区局交叉施工导致工伤案。

(2)电网建设、电力设施保护法律风险、招投标风险、安全施工风险、征地拆迁风险、相邻关系风险:神木红柠铁路案、小保当矿业公司(锦东矿业公司)案,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违章建筑、违法作业,电力部门无所作为,导致了不可逆转的问题。

(3)对外交易活动和合同管理中的风险。

招标投标、采购、买卖。注意:合同相对人诚信能力、签订、履行、争议的解决、维权、诉讼时效、保证期间。企业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青岛案件),企业诉讼时效(铁塔厂案)。

(4)触电损害法律风险。每年都有多起,赔偿率高,不少案件既有受害人的问题,也有我们的问题。老百姓法律意识提高了,法律环境改变了,责任门槛变低了,注意义务加大了,赔偿额度增加了,企业的风险管理也要与时俱进。

2、如何防范风险,这是一个综合性的复杂问题,有自然的因素,有人的因素,有体制的因素,有法律环境的因素。

1)依法经营,依法维权,关键在领导的依法办事的理念和维权的决策(府谷局和陕西省技术监督局行政案、吴堡局不当得利案)

2)坚决落实制度,严格责任追究。

3)定期巡查,排除安全隐患。子洲电力局苗家坪供电所电击案,区电力局榆靖收费站电费争议,C相电流反极,C相互感器损坏,电费58万元。

4)企业领导、管理人员及员工应掌握电力企业和各种部门法的关系。

A、与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行政法。

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应承担什么责任,争议如何解决,如何依法维权。

B、与物权法的关系(锦东公司诉讼案)

产权确认登记、征地、拆迁、补偿等,电网建设、电力设施保护有关;

C、行政法的关系:计量法、价格法、税法等;

D、公司法的关系,公司的治理结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

电力企业存在的体制问题:

1)企业行政化,企业法人财产权,监督缺位;

2)所有制单一,资产结构不合理,缺乏内部制约,国有资产没有引用民营资本,形成垄断。以上原因导致了定边、府谷的巨额资产多年闲置。

三、社会关注的法律问题

不动产统一登记和房产税

1、不动产统一登记: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薄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现在《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建议稿》已出台,原预计《条例》六月出台,但可能晚点至年底出台。支持“以人查房”,以前“以房查人”。成为反腐的重大举措。《条例》的两亮点:一是建立统一信息平台,二是支持“以人查房”。但有限制性规定:夫妻查房要有结婚证,各地有不同的限制规定,以法院、公安的立案,不允许公民查询      信息。

2、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房产税。

贯彻物权法,反腐、打击房地产投机。建立全国住房信息联网,推动房产税的开征。

3、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和房产税有几方面影响:

1)名人、富豪、官员财产透明,引抛售狂潮。

2)房价跌,开发商、银行、炒房者不利;

3)房产成本摊在租房人身上,租金上涨;

4)改变投资渠道;

5)房产税改变了土地财政,但房产税成为新财源。

最后,中国的社会发展史,是专治的历史,是专治文化为主流的历史;而现代社会需要的是法治。如果说中国社会的专治和专治文化是一个几千年巨人的话,则中国社会的法治是30年的小人物。这个小人物要长大,伴随着中国社会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的变革而壮大。在一个最缺乏法治文化基因的社会里,现在最需要的却是法治,这里有巨大的反差。因此,中国法治的路将漫长,需要每个人、几代人的努力,包括我们自己!

总结:所讲内容如上。作为供电局法律顾问,也是大家的朋友,大家的法律顾问,愿随时和各位交流沟通。本次讲座,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祝大家工作顺利,身体健康!谢谢!



作者:薛润旺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2182    更新时间:2016-03-29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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