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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之三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对驳回其异议的执行裁定不服,主张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和停止执行标的物的执行,而提起的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无关的民事诉讼。例如,孟某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保全了被告杜某的一套房产,进入执行阶段后,案外人刘某发现法院保全的是杜某之前给自己抵债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房产,这时刘某就可以先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法院中止执行程序;如果执行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唯一的救济渠道就是启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该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外人是指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第三人,其范围包括执行标的的所有权人、共有权人、用益物权人、部分担保物权人、无过错的买受人、特定债权人以及隐名股东、信托财产的委托人、破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原告为案外人,且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的实体权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被告是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否认案外人权利时,可以将其列为被告。异议之诉只审查当事人、案外人之间的争议,不审查案外人异议裁决。案外人异议裁决作出后,案外人在法定时间内没有提起异议之诉,执行标的被强制执行后,案外人可以在其权利受到实际侵害之后,向被执行人提起不当得利之诉或者侵权之诉。

    另外,在日常生活中,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应尽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不要因为其他小事不办理过户手续给日后带来麻烦,不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导致购房款交付了,房屋却有可能被法院查封扣押,如果不及时咨询律师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诉讼,房屋就会面临被法院拍卖清偿他人欠款的后果。因此,发现自己受让的财产被法院保全或将要执行时,应及时提出异议,如果异议被驳回,可随即启动案外人异议之诉。

    (刊载于《榆林日报》2016.1.27第五版)



作者:贺睿 冯燕霞    转贴自:《榆林日报》    点击数:2198    更新时间:2016-01-30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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