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创优评差”法律文书大赛获奖文书之二
以物抵债协议书
债权人:白成国,身份证号码:61270197501125314。
债务人(物权人):王文军,身份证号码:612701198004054417。
债务人:(物权人):马红艳,身份证号码:612701197907293625,系债务人王文军之妻。
债务人王文军、马红艳于2012年8月12日(农历六月二十五日)向债权人白成国借款人民币1400000元。现债务人王文军、马红艳无力偿还所欠白成国款项,经债权人、债务人商定,债务人王文军、马红艳自愿以其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榆林市榆阳区麻黄梁镇王家湾村的独院一处用以抵偿债务人所欠债权人的1400000元欠款。现双方达成协议如下,共同遵守执行:
一、债务人将位于榆林市榆阳区麻黄梁镇王家湾村柳巷煤矿南侧200米处的独院(北至李红伟的住房、南至李平的住房,共两层,每层四间)及后院、房屋内全部家具设施用于抵偿债务人所欠债权人的欠款共计1400000元。上述房屋及家具设施的所有权归债权人后,债务人所欠债权人的全部债务归于消灭;
二、债务人必须保证用以抵债的房屋无其他权利人主张权利且无抵押、担保等权利设定,否则需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债务人须在该协议生效后 日内向债权人移交用以抵债的房屋;
四、上述房屋因无产权证,日后如需补办产权证,债务人须积极配合债权人,所需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五、因该协议发生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若债务人违反该协议约定,除需向债权人偿还1400000元欠款本金及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三倍的利息外,还需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若债权人违反该协议规定,则其债权归于消灭,债务人不再负偿还义务;
七、该协议一式两份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该协议签订后申请公证处公证,该协议及公证作为债权人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转移的凭证。
债权人: 电话:
债务人: 电话:
债务人: 电话:
见证人:
见证人:
见证人:
二〇一三年七月六日
附:二债务人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作者:陆静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2415 更新时间:2014-07-26 文章录入: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