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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息抵本”的碎碎念

 

 

2014520日,《神木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化解民间融资风险和打击处置非法集资专项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颁布后,神木县“处非”办大楼里的受害群众立刻减少大半,相反那些从不露面的债务人却全都来了。究其原因,全是《意见》里规定“往息抵本”惹的祸。在这里,我给大家简单分析一下这个“往息抵本”的是是非非。

“往息抵本”简单地说,就是债权人还不上本金的时候,以前打过的利息也算作本金。这个政策的出台,是因为神木地下钱庄随着鄂尔多斯经济的崩盘而应声倒下,神木县城区人民能够在这场危机中幸免于难的所剩无几,大老板们跑路的跑路,判刑的判刑,自杀的自杀,留下的是停产的煤矿、破产的钱庄、烂尾的楼房。曾经靠钱包迅速膨胀而产生自信、自豪的神木人民,现在却满脸写着失望、沮丧。由于大部分债务人资不抵债,而债权人又要解决债务问题,诉诸常规的司法程序,时间长,效果较差。神木县政府就效仿鄂尔多斯的处理方式,出台了这份县委、县政府联合制定的红头文件,这个《意见》一颁布,给神木城人民心头立刻茏罩上了一片乌云,实施效果拭目以待。

闲话少说,言归正传,现在给大家分析一下这个“往息抵本”的利与弊。从理论上说,“往息抵本”,是在资不抵债的案件中,尽量让债权人都能收回自己的本金,政府能相对较快的解决巨额借贷纠纷,平息群众的怨恨与不满,以维持社会的和谐稳定。但不应忘记,利息也是债权人的合法收益,目前,只要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的约定,均应当受到保护和支持。所以,该《意见》的规定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放贷为利”的古朴真理,更是与现行的民事法律规定相违背。而实际上,那些资金足以抵债的大老板,也会依此规定纷纷露面,将自己的财产隐瞒大半,并说出自己给了谁多少利息,应该计算为本金。如此一来,债权人的资金就被白白利用了一番,债务人不赔反赚,岂不是美事一桩?这可就苦了榆林等地的老百姓,但凡向煤矿、地下钱庄投资的,都是自己的积蓄加上从银行、亲友处借贷而来,银行与亲友处的贷款利息,是无法免除的,只能自己吞咽苦果,或者如法炮制,选择跑路或者耍赖。因此,“往息抵本”的实施后果,看似案结,但事却未了,就像一块遮羞布一样,暂时掩盖了矛盾,也掩盖了丑恶与罪恶。

究其原因,神木县政府、县委出台这个《意见》,出发点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借鉴了鄂尔多斯的“经验”,实际上是怠于探索自己处理模式的“懒政”表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该项规定是从企业破产重整中借鉴而来,虽说处理起来见效快,能够维持社会稳定,但其本意是针对那些资不抵债案件的债务人。更让人害怕的是,神木县政府、县委却将该项政策作扩大化解释,凡是非法集资案件,统一实行往息抵本,不区分资产抵债或者资不抵债这两种类型,明知此举将会破坏了诚信,鼓励了无耻,不会有群众基础,但以为自己的《意见》具有法律根据。使百姓噤若寒蝉,敢怒不敢言。可见,“往息抵本”就像从源头上污染了河流,负面影响会远远大于正面作用,应当尽快纠正!

律师按:地下钱庄的破产,就像多米诺骨牌一样,从温州到鄂尔多斯,再扩散到榆林等地,其背后、深层原因绝不是简单的个人因素,它从一定程度上折射出我国垄断、僵化的金融制度,无法满足企业在发展初期对资金的需求,而民间资本又没有合理流动的归宿,双方缺乏合法而恰当的交流平台,自然,地下钱庄就应用而生,担当了这个角色。政府起初对地下钱庄的民间借贷行为采取放任甚至鼓励的政策,等到高额利息背负不动,庞大骗局无法维持时,又利用行政权力对债务人与债权人双重打压,将自己管理缺失的责任推的一干二净,这是否也是一种懒政思维呢?



作者:马雁雄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2183    更新时间:2014-06-30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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