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
 
 

 

榆林首例因银行征信造成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名誉权纠纷案庭外和解

 

20131227,本所律师马飞荣以中国工商银行昆明牡丹支行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起诉至榆阳区人民法院,该院依法受理。本月初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工行昆明牡丹支行从征信系统内消除了马飞荣律师的信用卡违约记录,本案目前已申请撤诉。

银行不良信用记录事关公民个人商业信誉和诚信评价,一旦因违约被记载,依照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不良信用记录将被保留5年,可能严重影响公民个人信誉、经济活动。如果公司认为自己的银行违约记录存在错误或者银行利用优势地位、霸王条款侵犯自身权益的时候,请及时、理性选择法律途径维护个人权益。



作者:佚名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2115    更新时间:2014-03-13    文章录入:admin
 
  • 上一篇文章: 省司法厅副厅长刘俊昌一行莅临我所

  • 下一篇文章: 省律协宣传会议召开  引发榆林业界认真反思

  •  

    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6 陕ICP备11002016号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高新开发区阳光广场西南侧榆商大厦B座27层  电话(传真):0912-3285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