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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维权——交警二大队主动退回罚款

 

前日下午,弟在市交警支队审验驾驶证时被告知2011224日在长城路与广榆巷十字违反禁令通行标志的违章未处理,不得已去交警二大队接受处罚——罚款100元,逾期滞纳金100元。弟在交纳罚款后,电话告知我原委。因当年违章时我也在车上,当日已就此次违章交纳了罚款,驾驶证记三分。现在针对同一次违法行为怎可重复处罚,身为律师必须彻查清楚。

随后,我便赶至交警二大队,与办事女警员了解处罚的情况。最后确认此处罚就是针对2011年的那次违章。因我确信,11年的违章已实际处理,要撤销二大队的处罚,必须提供已接受处罚的证据,遂到长城路中队索取当年当日针对违章车辆的罚款票据。但被告知,有关票据早已交回二大队,无法查找。

次日早上,我赶至交警二大队财务科,直接表明身份,查询11年罚款票据去向,被告知已上交国库。于是,我又赶至榆林市财政局国库科查询11年交警二大队交通违法罚款票据,但经工作人员确认,交通违章罚款在上交国库时,只是出具缴款书,仅能表明罚款数额,不能表明罚款是针对具体违章车辆,而且交警队为了记账肯定留有罚款票据。此刻我才发觉自己被忽悠了。为了搞清楚罚款票据去向,我随即第三次踏入交警二大队财务科,将市财政局回复告知早上与我交谈之女警员。我毫不客气的对其推诿的行为给与严厉的质问。此时,该警员才告知交通违章罚款票据有两种,一种是定额罚款票据,上交市交警支队,一种是非定额罚款票据,由本大队保留。听到此,我更是气愤之极,要求其为我提供调查函所言票据。该女警员见我来势汹汹,再难以掩盖,只得变换说辞,电话告知警务大厅陈姓主任,将此事交由其处理。

我将事情原委告知陈主任,其经与长城路中队联系,要求对方查找当年处罚票据留存的备案登记,后被告知当年登记薄无法找到。此时,该陈姓主任以此次处罚存在争议,对我提出退还昨日罚款的建议,我经思量亦觉目的达到,表示同意。

200元事小,但被重复处罚的滋味亦如鲠在喉,难以接受。如无奈接受,只能损害自身权益,纵容行政机关恣意而为,所以,不辞麻烦,往返多部门,追根溯源,最终虽以私了方式退还了罚款,但足见交警二大队已自认处罚错误,维权目的已达。

能从交警二大队手中索回罚款,实在不易,令人鼓舞!



作者:马飞荣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2364    更新时间:2013-11-05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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