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法院一天审毕 “房姐”系列案
我所律师为涉案警察作无罪辩护
9月24日上午,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陕西“房姐”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以及张新堂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张和平与张志华、王红霞与贺亚玲玩忽职守在陕西靖边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我所徐良河律师为被告人张新堂作无罪辩护。辩护理由是:白文魁补录户口的行为不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被告人情节轻微,仅起了传递信息的作用,恶劣影响与本案所涉假户口关系不大,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武广韬、韩琳律师为被告人王红霞的辩护人,辩称:指控被告人不认真履行职责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房产证明材料齐全与否存在争议;是否符合落户条件应以客观事实论而不是教条地以材料存在为主。对于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指控,辩护人指出,应肯定媒体相关报道在推动法治、呼唤公正和启迪民智的巨大作用,但应区别重大影响、持续关注与恶劣社会影响间的关系。此外,重户是山西补录造成的,而不是被告人办理迁移造成的,故此与所谓恶劣的社会影响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同时,贺亚玲的辩护律师司雪侠、刘飞琴进一步从法理上予以剖析,论证了被告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理由。
“房姐”系列案各被告人均辩称自己无罪,辩护人均做了无罪辩护。虽然起诉罪名不同,但公诉机关做出相同的量刑建议,即1年至2年有期徒刑。法庭宣布将择日宣判。
又讯:今日接到通知,“房姐”系列案将于本月29日宣判。
附:我所律师辩护词
为被告人张新堂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审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新堂的委托,由我们担任其一审辩护人。现针对靖边县人民检察院靖检刑诉[2013]222号起诉书对其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指控,根据庭审证据出示,辩护人虽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但依照法律规定,张新堂的行为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辩护理由如下:
一、受神木县公安局政委何生发委派,张新堂联系山西省兴县公安局魏家滩镇派出所干警白文魁为龚爱爱办理虚假户口不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
对国家机关证件的“伪造”行为,刑法理论界概括仅包括有两种情形。一是指无制作权的人,冒用制作机关名义,非法制作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另一种是除具有上述特征外,还包括“无形伪造”。即指伪造者提供虚假材料足以导致有制作权的机关制作出内容虚假的公文、证件,属于形式真实而内容不真实。
本案中张新堂是找有制作权的机关山西省兴县公安局魏家滩镇派出所及有制作权的公安干警白文魁为龚爱爱办理了虚假户口,显然,张新堂的行为不是“有形伪造”。
张新堂只是给其提供了龚爱爱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的信息,再没有提供任何材料包括虚假材料,白文魁就给龚爱爱上了户,制作出龚爱爱的虚假户口。显然,张新堂所提供的龚爱爱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等信息,不足以导致有制作权的机关制作出内容虚假的证件,因此,张新堂的行为,也不是无形伪造行为。
二、名为龚爱爱,身份证号码为142325196605053505”的虚假户口,是白文魁滥用职权制作的结果,不是张新堂伪造。
山西省司法机关以此对白文魁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处理结果辩护人已申请法庭调取。与白文魁一样,给龚爱爱制作另一个虚假户口的山西省临县公安局干警李有兵被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决免于刑事处罚,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可见,本案指控姓名为龚爱爱,身份证号码为142325196605053505”的虚假户口,确是白文魁滥用职权制作的结果,不是张新堂伪造出来的。
如果该户口是张新堂伪造,那么,白文魁或者没有责任,或者只应构成张新堂伪造的共犯;如果是白文魁滥用职权的结果,那么,张新堂就不应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如果是张新堂的伪造加白文魁滥用职权的结果,那么,因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是故意犯罪,滥用职权罪也是故意犯罪,两人又均明知给龚爱爱办理的是虚假户口而共同配合办理,这样无疑是共同犯罪,只能构成一个罪名,或者均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或者均构成滥用职权罪,不可能构成两个罪名。故,公诉机关指控张新堂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张新堂的行为虽具有违法性,但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构成犯罪。
首先、给龚爱爱办理虚假户口的犯意是已故神木县公安局政委何生发提出的,张新堂是何生发的下级,不愿违背领导的意志。
其次,龚爱爱的虚假户口是由白文魁依职权使用了山西省兴县魏家滩镇大井村委的盖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在电脑中为龚爱爱上了虚假户口。张新堂在其中仅是起了传递信息的请托作用。居于从属地位。
再次,而龚爱爱案件在2013年1月17日被新闻媒体披露,而本案所涉虚假户口已于2012年1月6日被注销。案发时龚爱爱实际拥有的户口是三个。龚爱爱之所以被社会各界关注,在于其房多,是“房姐”。而龚的众多房子,在本案所涉虚假户口名下一套也没有,一个公司也没有注册。与本案所涉虚假户口关联性不大。
综上,张新堂作为公安干警,在受神木县公安局政委何生发指派后,联系了山西省兴县公安局魏家滩镇派出所干警白文魁为龚爱爱办理虚假户口,其行为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虽具有违法性,但情节显著轻微,不应构成犯罪,法庭应宣告其无罪。
上述辩护意见,望予采纳。
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徐良河律师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为王红霞涉嫌玩忽职守案一审辩护词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红霞不认真履行职责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靖检刑诉[2013]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红霞在 “龚爱爱” 没有房产或投资企业等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况下,不认真履行职责,进行审核把关,直接签字同意,致使虚假户口顺利通过立户审批,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而构成玩忽职守罪。对此,辩护人认为该指控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该龚落户申请时是否提交过房产或投资企业等相关材料,一直存在争议。本案两被告人在其询问、讯问笔录中多次、一致供述“企业营业执照、或房产证明肯定是有一项了”,公诉机关再无充分证据证明该龚落户申请时没有提交过房产或投资企业等相关材料,。
2、是否符合户口迁移的条件,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从辩护调取、提交的郝永胜、郭晓艳证人证言可以证实,龚爱爱早在2005年之前就在迁入地大柳塔拥有自建房产,且一直用于 出租。更有该龚是以“房姐”而受到关注,已确认就有41套房产,投资兴办多家企业。可见其在客观上完全符合当时的户口迁入条件。如果机械的以存档中“缺乏房产或投资企业等相关材料”作为认定“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依据,显然不是唯物论的分析判断观点。
3、即使被告人违反当时户口迁移的有关规定,其行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犯罪,也应发展的眼光来看。我国的户籍制度从1958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实质上废止了54《宪法》规定的公民迁徙自由权利。将户口分为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并以户口管理的形式限制人口流动,尤其对农民进城落户进行严格控制。78年后逐步呈开放状态,条件日渐宽松,可以肯定,城乡二元制的户籍制度必然得到改革和终止。故,昨天的“违规”,有可能是今天的合法。
二、指控被告人的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不能成立。
1、我国刑法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是结果犯,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行为必须造成重大损失的后果才成立犯罪,结果是该罪成立的必要要件。也就是说,如果危害结果并没有实际发生,犯罪是不成立的。依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因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涉案虚假户口是在2008年迁入神木县,时隔四年多后的2013年1月份该龚因多房多户被媒体曝光,而公诉机关的出示证据——该龚的《常住人口信息》表明,早在媒体曝光前一年多的2012年1月6日,该户口已因重户被神木县公安局注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3】167号)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当时没有发生,而是玩忽职守行为之后一定时间发生的,应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其计算玩忽职守罪的追诉期限。换言之,玩忽职守罪的追诉时效应从玩忽职守罪成立之日起计算。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玩忽职守罪是结果犯。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前,行为人发现了工作失误,及时纠正,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或者其他人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没有发生危害结果,都不构成犯罪。只有该玩忽职守行为所导致的客观危害后果实际发生时,该行为才成为犯罪行为,玩忽职守犯罪才能成立。所以,在玩忽职守罪的重大损失后果产生前,也就是说被告人经手的虚假户口已注销,即使其后出现恶劣的社会影响,也不是被告人王红霞的行为的后果,不应由其承担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
2、判断是否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从案件事实本身出发,不能依据案外因素。公诉机关以“房姐”事件被国内外主要媒体广泛报道、点击阅览而作为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有违客观事实,有失公允,理由不能成立。
首先,辩护人肯定相关媒体、社会舆论对龚案的持续报道和广泛关注,肯定其在中国社会进步、法治建立、民智启迪中的积极促进和无可替代作用。故“房姐”事件出现的重大影响,并不等同于恶劣的社会影响。
其次,“房姐”事件造成社会影响的恶劣,在于“房姐”多房、多户,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民生问题,城乡二元制背后的福利差距,对官商勾结等腐败行为的深恶痛绝,而不仅仅是“户口迁移”。将被告人审核的“户口迁移”与恶劣的社会影响间划等号,显然过于主观和武断。
3、被告人的行为与“恶劣的社会影响”之间缺乏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首先,被告人王红霞经手办理的龚爱爱(142325196605053505)假户迁移系政委何生发指示他人通过山西兴县魏家滩派出所民警白文魁以补录户的方式产生。 “多户”是白文魁等人行为所致,在落户后,以外县农转非形式迁入神木县大柳塔派出所,没有增加龚爱爱的户口,故即使未迁入神木,也不能避免龚爱爱“多户”的危害后果,所以被告人王红霞的行为与龚“多户” 造成的 “恶劣的社会影响”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其次,请法庭特别注意,被告人王红霞的职责是审核“户口迁移”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而不是设别“户口真伪”或是否“重户”。大柳塔派出所民警李霞在其证言中也称“我审核过,因为当时办理落户时没有照片,我无法比对和真实的龚爱爱是否是同一个人”。所以,以当时的户籍管理技术水平及实际情况,被告人在办理该龚户口迁入时事实上无法审核、识别其是否“重户”或“户口真伪”。不能避免虚假户口的迁入。
再次,如果在龚爱爱的户籍档案中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开办企业实体的证明文件,是否可以避免该虚假户口的产生和迁入?显然不能。故,即使按公诉机关要求被告人王红霞认真审核,都不可能避免“恶劣的社会影响”的出现,可见,被告人王红霞即使有失职行为的存在,也与后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综合以上意见,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红霞不认真履行职责,在材料不全情况下批准户口迁移的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房姐”事件产生的恶劣社会影响。不是由虚假户口迁移所致,被告人王红霞的审批行为与“恶劣的社会影响”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法庭应宣告被告人王红霞无罪。
以上意见望合议庭参考采纳!
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武广韬、韩琳律师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作者:韩琳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2908 更新时间:2013-09-26 文章录入: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