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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国人刑事系列冤案始末(六)

——河南马廷新故意杀人案

(续二)

三. 本案是公安机关刑讯逼供酿造的一大冤案

在本律师与马廷新会见时,他说公安人员对其刑讯逼供所采取的手段他以前想都不敢想过。公安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手段,非法取得被告人供述,行为极其恶劣。从2002831日马廷新被非法拘禁之后,就备受折磨,在浚县公安局,刚开始是将他两手吊起,四肢均不着地,不让吃不让睡,要口凉水都不给喝,九天时间,只大便了一次,一直过着非人的生活,后来才让戴着械具睡觉,一个月下来,马廷新的胳膊和双腿都浮肿了。警察在审讯他时声称,此案就是你干的,马廷新多次喊冤,浚县公安局的办案民警宋国胜说:“我有作案时间,公安局就是不抓我,你没有作案时间,就是要抓你。全国每年冤枉数千人,还在乎你一个马廷新呀!”除此以外公安人员还特意为马廷新发明了“上墙”(将马廷新的两只手用膨胀螺丝固定在墙上,脖子上套一根铁丝固定在地上的一个膨胀螺丝上)、“上绳”、“上夹棍”(用筷子夹在手指中间,然后用绳子绑紧)、“骑马”(从屋梁上吊根铁丝让他跨在上边,公安人员用手拉铁丝,不超过三次就会晕死过去)、用火机烧胡子等逼供的方式,困了就用报纸卷一个圆筒往嗓子里吹辣椒面、晕了就用夹子压人中穴。庭审中,马廷新向法庭提交了他保留的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对其致伤时粘有血迹和公安人员为其用药后留下痕迹的衣服、将其手部的毛衣袖勒破的毛衣。更为严重的是,2003年春节后的一天,鹤壁市公安局警察张宇军(现提升为浚县公安局副局长)将马廷新带到市局院子让马廷新脱掉鞋子,光着脚丫站在雪地里,并要求将脚下的雪暖化后换一个地方继续暖。当时的马廷新只穿一件毛衣,而张宇军却穿着棉大衣对马廷新说:“马廷新今天你就是一块铁我也要把你熔化了,你看看是市局的水平高还是县局的水平高,我收拾你还看不见伤,不像县局把你弄出血了。”今天的法庭上我们也看到了这些刑讯逼供的外伤仍然存在,尤其是手上被夹的伤痕,身上、脖子上被勒的伤痕和腿上被勒、被打的伤痕非常明显。除此之外,办案人员又采取了更为恶劣的手段来逼马廷新招供,他们将正在病床上输液的马廷新之妻菅素玲强行带到看守所,以看守所大门口的牌子为背景进行拍照,又将马廷新年仅十六岁的儿子马爽带到公安局地下室,戴上手铐进行拍照,并将其和母亲分开,对这个未成年的孩子进行审讯和威胁。做完这些后,办案人员又将菅素玲在看守所的照片和马爽戴着手铐的照片让马廷新看,并对他说,如果你不招供,你的家人都会被牵连,跟着你受罪,你还是快认罪吧。然后,办案人员把马廷新妻子和儿子都带到浚县公安局,让马廷新在楼上去看他们被抓的情景。又故意让马廷新观看非法羁押在淇县看守所的父亲马金兰的情况,从而给马廷新制造心理压力。马廷新在被送进鹤壁市看守所时还带着治伤的药水。马廷新说,看守所一开始说身上有伤不愿意收,办手续用了很长时间才办好。办案人员又指使看守所将原监号的13人全部调出,重新安排四个人与其住在一起。一住进去,就被告知谁是老大,谁是老二,必须要听老大的。这五人中浙江籍犯人袁连芳是老大,他强迫马廷新认罪,并一直教他怎么招供,包括怎么杀的人、凶器怎么处理的等等细节问题,甚至将现场图纸画好叫马廷新记住,并写好“自首书”,让马廷新抄写,抄写好后又把自首书拿去审查,他怕马廷新不交上去,又将抄好的自首书收走,最后由他亲自交给警察,关于此事看守所也有材料证明。在本律师会见马廷新时,我曾针对自首书中的语言习惯叫他写了几句话,我发现他根本就分不清“的”、“地”的用法,而在自首书中他却运用自如。在我从马廷新家中收集的一本日记中,我发现其错别字连篇,而自首书中却文字规范。这足以说明,马廷新的自首书是具有大专学历的袁连芳为其写好的。袁连芳对马廷新说:公安说了,只要你招了,就不再找你家里人的事了。在受到身体折磨和精神威胁的双重压力下,在逼供和诱供的轮番攻击下,马廷新才不得已做出了假认罪的供述。他曾无奈地表示,如果不按照他们编造的情况供述,也许活不到今天。他说,公安机关惨无人性的刑讯逼供,使他多次想到了死,因为在死亡和刑讯逼供之间他宁愿选择死。但是他又觉得如果自己就这样死了,自己的冤案将终身不能洗清,真凶也将永远不会归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中强调“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规定“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非法证据”一律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根据已经公开的报道,鹤壁市公安系统有过多次严重的刑讯逼供行为:曾经在全国引起强烈的反响的“处女卖淫案”是在浚县公安局的警察刑讯逼供下发生的;另一起因刑讯逼供至人伤残的案件就发生在办理马廷新一案的浚县公安局刑警队;04年鹤壁市公安局又发生了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案件,数名警察被判刑。

四. 本案证人证明马廷新无作案时间的证言和笔录材料被公安机关隐匿

在案件的调查初期,有几个人曾为马廷新作证,证明他们在2002530日晚上都在鸡场打牌没有作案时间,后来这些证人也被公安机关逐个进行传唤、刑事拘留,有的甚至被关押40多天。办案人员同样采取威胁、引诱的手段,向几个证人施加压力,直到他们违心地做出公安机关所需要的证言为止。同一证人被多次反复讯问,但是公安机关并未提供在案发当时对证人的调查笔录。重要证人快现民、赵劲松、马连根、赵海星、赵伟伟、马连青是案发时与被告人在一起打牌的证人,2003112日以上六人均写证明证实被告人打牌时未离开现场,无作案时间。2003112日之后,公安机关多次在公安局、刑侦支队、看守所等地对以上证人进行询问和讯问,使证言变成“记不清马廷新是否离开”。

五. 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多次被剥夺

本案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要求,不告知马廷新有聘请律师的权利,并拒绝家属聘请的律师会见,以至在整个侦查阶段马廷新没能得到律师的法律帮助,更为严重的是在本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律师会见马廷新,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也赶到会见场所非法监视律师的会见活动,严重剥夺了马廷新的诉讼权利。但是,检察机关并没有对公安机关的非法做法进行纠正。令人遗憾的是,我的当事人在向检察机关控告公安人员刑讯逼供的事实后,检察机关并未对此展开调查,甚至,在笔录中也未将此情况予以记载。至此,我的当事人马廷新对公、检两机关彻底失望了,只有把希望寄予法院开庭审判。

六. 公安机关违法进行现场勘查

()现场勘察活动无见证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6条和《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察规则》第3条的明确规定,勘察笔录上的见证人并未到场见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公诉卷三第32号证据,浚县公安局于03313号证明:0261日“为做好保密工作,封闭了现场,除办案侦查员和勘查技术员外,其余无关人员没有条件进入现场。”

2. 公诉卷一第九号证据“补充勘验笔录”写到:“0331日技术员卢永成、孙再芳、孔令明察看原始录像…..把血手套痕迹的画面截取制成照片。”此次勘查无任何见证人到场见证,公安人员自己也没到现场。

七. 本案证据严重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对一切案件都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所谓犯罪事实清楚,是指凡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都必须查清。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对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的质量和数量总的要求。犯罪事实清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具体是指达到以下标准:(1)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2)每个证据必须和待查证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3)属于犯罪构成各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4)证据之间,证据与认定事实之间没有矛盾,或有矛盾已经得到合理排除;(5)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并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在本案中,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经过庭审、质证,我认为,此案存在的诸多疑点不能得到合理排除,现有证据难以形成内在的有机联系,不能达到具有排他性和确定被告人有罪的确信结论,也就是证据的指向未达到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证据的量不足以使认定者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确信。刑事诉讼案件必须要排除合理怀疑,对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则必须要排除全部的怀疑。所以我建议法院依法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而此案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仅因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曾作过有罪供述,有证言证明被告人有杀人的动机、时间和作案用的尖刀,而完全忽视了被告人的无罪辩解,忽视了证明被告人的无罪的证据的收集,使证据不能全面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导致本案在警方将马廷新作为犯罪嫌疑人予以刑拘后,虽然一直无法获取马廷新杀人的直接证据却仍直接将该案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最终出现有证据缺陷的案件被移送到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一审法院以此精神,在认真审查马廷新的有罪供词之真伪后,认定本案存在的诸多疑问无法排除,是在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退一步讲,即使本案被告人不翻供,由于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而追究其刑事责任。这就是我国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所明文规定的内容。“疑罪从无”的“疑”一般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对受理的刑事案件经审查在定罪与否的问题上存在疑问且未得到合理排除的一种状态。一般地讲,就是对刑事案件犯罪事实不能完全确证但又无法完全排除合理怀疑,存在一种认定上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的状态”,主要是因为司法机关所掌握和主张的证据的证明力不够充分和确凿的情形。“疑罪从无”原则的价值选择不是为了发现犯罪事实,而是为了保护被告人免受无尽的刑事追究。对这个问题的解决就涉及对这种存“疑”案件的证明标准问题及其背后的“疑罪从无”与“疑罪从有”两种刑事司法价值趋向的选择。1996年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疑罪从无”的原则要求即便有一定的证据,但证据不足就不能提出起诉;在审判的时候,就应作出指控不足、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一方面可防止国家刑罚权的“恶”,确保国家刑罚权的动用在法制的规范之中,强化司法人员的人权意识;另一方面,可促进侦查机关及司法人员证明犯罪的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与改进。“疑罪从无”充分体现了保护人权以及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最大程度的减少和避免了刑讯逼供及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也与国际接轨,充分体现了我们国家对人权的重视和保护。既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冤枉,同时也解决了超期羁押、案件“久拖不决”的司法弊端。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时候,从司法公正的角度考虑,宁可错放也不要错判。错放只是把一个有罪者错误地放到社会上,而错判则在错误地处罚了一个无罪者的同时,还会放纵了真正的罪犯。也许我们司法机关统计的错案率并不高,但对被错判的任何个人和他的家庭而言,都是百分之百。“疑罪从无”,相对于大多数人的大多数利益而言,对于极少数人的极少可能的放纵是次要的、第二位的。因为我们知道,即使真的因为证据的原因不得不放纵了一个罪犯,那也只是污染了水流。而当我们基于一种“正义”的冲动,忘记了“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原则,导致了一次不公正的审判,那么其后果要比放纵一个个案的罪犯严重一千倍,因为这时我们是在污染水源!我们愿意将这种放纵看作是一种代价,一种成本,一种必要的丧失。毕竟,我们现在正处在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中。由于证据不足,涉嫌故意杀人的马廷新被一审法院宣告无罪,这是法治进步的表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保障功能,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确保无罪的公民不受法律追究。在我国当前,大多数错案都不是因为适用法律不当,而是因为认定的事实有误,这些都与证据有关。 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关键。从某种意义上讲,轻视证据是一个国家法制不健全的表现之一。“疑罪从无”的原则,可能会使马廷新被无罪释放,但这正是法治社会的要求,是司法文明、进步的表现。

八. 虽然本案的真凶没有出现,但是正义必须实现

震惊全国的杜培武冤案,杜培武在监狱也不过26个月,而本案马廷新却在监狱中度过了28个月。杜培武的冤案洗清了、湖北钟祥四教师的冤案也昭雪了、安徽机电学院的刘明河改判无罪了、云南财贸学院的孙万刚也出狱了、河南的高铁钢已回到自己的家中。陈连荣一家的悲剧的确让我们倍感凄凉,也许抓住真正的凶手才是告慰那三个可怜灵魂的最好办法。但是,我想在九泉之下,他们一定也不愿意看到又一个无辜的冤魂来陪伴他们。我们无法忘记在一审开庭时,马廷新要求重新进行足迹鉴定,但是因为家人已无力承担鉴定费用而又被迫撤回申请,马廷新坚决地拒绝在撤回申请书上签字时所显露出的那种无助、绝望的眼神。两年多来,马廷新在冰冷的铁窗中度过了二十八个月,肉体上和精神上均承受了难以想象的伤痛。每当夜深人静监狱的铁门响起时,他都会不寒而栗,他不知道自己会在哪一个深夜走上断头台,成为冤死鬼。然而,就在这样的心境中,这个坚强的、普通的农家汉子还是在阴阳界上熬到了今天,他始终坚信法律是公正的,所以在一次又一次的超期羁押中他甚至没有怨言,他太善良了,他曾善良的对我说:等我出去之后,我一定想办法找到真凶。每当想到这里,作为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我都会潸然泪下。其实他不知道,抓住真凶并不是他的责任;他更不知道,如果只有公正的法律而没有公正的执法人,那么他将很有可能面临身首异处的悲惨,而这种悲惨还是以法律的名义赋予的。如果真的有那一天,在这个寒冷的冬日我们看到的也许不是窦娥冤案的六月飞雪,但我们却无法回避马廷新,我坚强而善良的当事人他67岁的父亲老年丧子、40岁的妻子中年丧偶、4岁的女儿幼年丧父的凄惨结局,人生的三大不幸将在一夜之间降临于这个普通的农民家庭,他们将不能承受如此之重的悲剧。马廷新知道在公开审理时,他才会有一个说真话而不会被用酷刑的机会。今天我们终于等到了这一天,尽管这一天也是在经历了又一次长达数月的超期羁押后到来的,也尽管我们都知道,迟来的正义就不是正义,但这一天毕竟还是来了。我想我的当事人,坐在被告席上的马廷新,还会善良地把这一次的超期羁押理解为法院和法官对此案的重视。但是作为一名职业律师,作为本案的辩护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我的地位是独立的,除了以上我为马廷新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外,我还必须要说,今天对马廷新的羁押是非法的。一审期间马廷新的家属菅素玲在马廷新被超期羁押数月的情况下多次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取保候审的要求,我也曾于二00四年十二月六日正式以马廷新辩护律师的名义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马廷新采取的强制措施。但是,直到今天为止,我们没有在法律规定的七天之内得到任何答复。如果在高院审理期间,我的当事人连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都得不到保障,那我们怎样才会相信公正的法律究竟要在何时才能实现其法律的公正。因此,在我发表辩护词的最后时刻,我只想说,我的当事人是无罪的,这是一起百分之百的错案、冤案和疑案。错案必须纠正、冤案必须昭雪、疑案只能从无。

审判长、审判员,两年多来,我的当事人一直在受到非法的待遇。最后我再一次以马廷新辩护律师的身份郑重向法庭提出申请,请求依法解除对我当事人马廷新的强制措施。

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

朱明勇律师

                                                                   20041229



作者:马飞荣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2511    更新时间:2013-08-09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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