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国人刑事系列冤案始末(二)
——湖北佘祥林故意杀人案
佘祥林,又名杨玉欧,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人。
1994年1月20日,张在玉因和丈夫佘祥林吵架而失踪。同年4月,该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在玉的亲属辨认后,被认定是张在玉。经有关部门检测,女尸的年龄、体征、死亡日期与张在玉吻合。因此佘祥林被公安机关当作重点犯罪嫌疑人抓获。同年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批捕,后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因行政区划变更,佘祥林一案移送京山县公安局,经京山县人民法院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1998年9月22日,佘祥林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2005年3月28日,佘妻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据张在玉说,她吵架后离家出走,一路乞讨到了山东,并与山东一男子“结婚”,育有一子。2005年3月31日,与张在玉一起回娘家的就有她的现任“丈夫”和儿子。
得知张在玉归家后,京山县公安局、京山县人民法院立即调查核实,确认张在玉当年系离家出走,当年在该镇吕冲村发现的女尸不是她。荆门市委对该案高度重视,责成有关部门立即依法纠错。2005年3月29日晚上,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撤销当年京山县人民法院及该法院作出的两审判决,将该案发回京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京山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尚在沙洋监狱服刑的佘祥林变更强制措施。京山县人民法院将依程序重审该案,京山县公安局决定就当年发现的无名女尸重新展开侦查。2005年4月13日上午9时,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佘祥林故意杀人案,10时30分,审判长宣布佘祥林杀人罪不成立,无罪释放。2005年9月2日佘祥林领取70余万元国家赔偿。
作者:马飞荣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2569 更新时间:2013-08-09 文章录入: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