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
 
 

 

创办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经验

 

  笔者创办的贵州良华律师事务所开业至今已有十一年,从合伙所转制为个人所也有三年之多,是贵州省第一家个人律师事务所。由于个人律师事务所是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司法行政机关尚未颁布管理规范,实践中也无经验可循,本来早想写篇文章总结一下,但忙这忙那一直没有时间动笔。最近,正巧笔者在今年的《中国律师》杂志第六期上拜读了杨培国律师撰写的《关于个人律师事务所六个问题的思考》的文章,可以肯定拜读后颇有收益,但也感到文章有些偏见,笔者作为一个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创办者,有必要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谈谈个人所管理问题,与杨培国律师共商,供管理者参考。
  一、本所的发展与现状
  贵州良华律师事务所是笔者于20009月领办的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说是合伙,但其实笔者占了绝大部分股份,可以说笔者在所里起到一个核心的作用。开始,所里只有三个律师一个助理,加上一个内勤兼出纳,一共五个人。那时业务量很小,全所每年只承担几家常年法律顾问,办理各类案件人均不到十件。头两年,律师的生计都成问题,笔者作为核心人物,既要谋划律师事务所的远景发展规划,更要考虑律师眼前的生活问题。好在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三年后本所步入了良性、正常发展的轨道,人员和业务量都有一定增加,律师不再为生活担忧。2004年,本所还被评为省、地先进律师事务所。当律师事务所步入正常的发展以后,按照事务所的发展规律,应该谋划未来的发展,要保障发展后劲,要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此时合伙制的弊端充分显现出来。虽说笔者是核心,但按《章程》规定,重大的问题必须经合伙人研究决定,在制定制度和谋划发展等重大问题上,合伙人之间发生了分歧,笔者精心制定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得不到执行。一直到2008年,新的《律师法》颁布后,允许创办个人律师事务所。笔者经原合伙人同意,将合伙所转为贵州省第一家个人律师事务所。经过三年的努力,由于发展方向明确,政令畅通,管理严格,待遇提高,本所才有了较大发展。律师业务量在本地区内名列前茅,去年已担任法律顾问二十四家,人员已经发展到正式律师八人,实习律师两人,会计一人,内勤兼出纳一人共计十二人,还被评为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笔者被评为全省优秀党员律师,现在本所以认真负责、管理规范在本地区有一定知名度,很多当事人慕名前来洽谈业务。
  二、个人所的创办人必须要有先进的办所理念
  笔者认为,在我国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出现,是律师职业发展的内在要求,更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08年颁布的新《律师法》规定,允许创办个人所,在某种程度上是解放生产力,就像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样,使我国的农村得到了较快的发展。笔者认为,个人所合伙所的根本区别只在于组织形式的不同,前者为个人投资,即个人承担风险,个人享有合理回报;后者是三人以上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享利益。这种组织形式的不同,与律师事务所办得好坏?是否能做大、做强?是否有发展潜力?没有直接的联系。律师事务所办得好坏,在于创办人的办所理念。笔者认为,首先要把创办个人所作为一项事业来追求,其次才是通过创办个人所获得回报,也就是律师职业化的定位。因此,笔者把办所的宗旨定为尽职尽责、求公为本。如果只把创办个人所”(包括合伙所”)作为赚钱的工具,往往会偏离律师正常的发展方向。笔者不赞成杨律师得出的个人律师事务所无心乃至无力应对金钱、物欲的诱惑和挑战,而走上远离律师职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道路的结论。
  三、个人所必须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
  杨律师撰文称:有些个人所的创办人认为,自己就是律师事务所,大多数没有管理制度,即便有也是瞎子点灯,掩人耳目。笔者认为,这种观察极不客观,这种观点极为错误。现代企业制度告诉我们,人管人是难以见效的,只有用制度来管人才会使企业产生最大的效应。因此,个人律师事务所也需要完善的管理制度。三年来,本所制定了二十一种管理制度,包括:《管理制度总则》、《政治业务学习制度》、《执业公示制度》、《诚信制度》、《案件质量跟踪制度》、《案件受理制度》、《利益冲突审查制度》、《保密制度》、《案件讨论制度》、《旅差费报销制度》、《律师分配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投诉制度》、《律师会议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内勤人员管理制度》、《过错责任赔偿制度》、《主任会议制度》、《奖励制度》、《律师助理和实习律师管理制度》,虽然不能说上述制度都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但大多数必须严格执行,特别是律师业务管理方面的制度和律师待遇方面的制度是保障律师事务所正常运行的行为规范,如果不严格执行,将会使律师事务所无法正常运转或者出现无管理状态。本所不但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并且非常详细,比如本所制定《旅差费报销制度》详细到在本地区每一个县出差应收取旅差费的具体标准;本所的《案件讨论制度》详细到哪些案件必须经过讨论,这样一方面可以保证办案的质量,另一方面提高年轻律师的能力;比如说本所的《投诉制度》,详细到投诉一般律师由分管副主任负责主持调查处理,投诉副主任由主任负责主持调查处理,投诉主任转交地方律协处理。本所的这些制度,有的合伙所都无法办到,而本所是依靠严格执行这些制度来维持律师事务所的正常运转。本所还设有主任会议和律师会议,主任会议由主任(创办者)和两名副主任组成(一名副主任由主任任命,另一名副主任由律师会议选举产生)。律师会议由全体律师组成,主要研究一些重大问题。由于本所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转制至今全所未发生一起有效投诉,并受到当地司法机关和群众的好评,省、地司法行政领导多次到本所参观、考察。
  四、个人所需要处理好创办人与聘用律师的利益关系
  无论是个人所还是合伙所,要想取得长足的发展,首先必须处理好创办人和聘用律师之间的利益关系。作为创办人,因为投资、管理和承担风险理应获得相应的报酬,这是无可争议的。但作为聘用律师,由于付出了劳动代价,特别是在律师行,一个律师创造价值的多少,与其个人的能力、知名度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聘用律师也应得到合理的报酬。在这种利益冲突面前,必须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共同点。实践中,本所采取聘用律师加盟前与创办人反复进行协商的方式,直至找到共同能接受的利益分界点为止,这样聘用律师合作起来才会发挥更大的创造力,个人律师事务所也才会产生一定的凝聚力。
  五、个人所的创办人必须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
  个人所的创办人是整个团队的核心,要想带领整个团队在当地律师界取得一定的成绩,创办人必须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主要包括:1、创办人要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在中国,无论各行各业,不讲政治寸步难行,不能因为创办人或者某个聘用律师的不讲政治的行为造成整个所无法正常执业。2、创办人必须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律师行是一种知识型的行业,要靠对法律的精通,对律师技巧的运用,才能在律师界有一定的地位和知名度;才能得到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的认可;才能指导聘用律师的日常工作。3、创办人必须具备一定的人格魅力,才能吸引更多的聘用律师加盟,这种魅力主要表现在:为人正派、处事公道;在利益冲突时,要秉持吃得亏、打得堆的原则;在对待合作伙伴时,要做到用师者王,用友者霸,也就是对待下属律师要谦虚、和蔼,要尊重能人、贤人。创办人只有具备上述综合素质,才能带领一个律师团队不断的进步。
  六、个人所要严格把好进人关
  中央领导和司法部的领导曾多次强调:律师行业要把好进人关。实践证明,一个素质较差的律师犯下低级错误,不仅损害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名声,而且败坏整个律师行业的名声。因此,所有律师事务所都要把好进人关,本所在招聘律师方面,形成完整的制度。应聘人员,首先要经过主任面试,主要包括了解应聘人员的基本情况,要求应聘人员书写法律文书或分析实际案例。初审完成后,由主任提交主任会议研究是否试用,试用期一般为一个月至三个月,期间主要对应聘律师的综合素质进行考察。试用期满后,主任征求所有律师的意见,是否聘用最后由主任会议决定。千万不能只追求创收高、案源多,一定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坚实的法律功底、对律师事业的热爱。防止那种破坏所内团结,违反管理制度,在执行律师职务中违反法律规定的律师进入律师事务所。在考查应聘人员时,应特别注意应聘律师的品行和为人,学识和能力以及工作态度等方面。本所也曾经拒绝过那些创收高、案源多的所谓名律师和文凭高、能力差的学子律师,把重点放在培养和吸收有发展前途的年轻律师身上。本所有的年轻律师经过三至五年的培养,已成为本地区有一定影响的律师。几年来,本所除了为自己培养三至五名年轻骨干律师外,还为当地的公、检、法机关输送了多名优先人才,因此本所被喻为司法机关培训基地
  七、个人所应当注意引导律师关心社会,帮助弱势群体。
  个人律师事务所作为一种社会的组织形式,除了应大力发展律师本职业务外,还应当积极帮扶社会弱势群体。本所律师积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参与各项社会公益活动,对一些困难人群给予相应有效的帮助,三年来本所律师处理了大量的法律援助事务。

  2009年,本所律师在办理张××伤害案时,调查走访中,了解到张××家居贵州偏僻的农村,家中竟有两位七旬老人和一个身患智障的弟兄与九岁的儿子相依为命,生活非常艰难,本所捐赠了800元给张××的父母,以帮助他们度过难关。2010年本所律师在办理安某某的故意伤害案时,了解到安某某的女儿因经济困难可能辍学时,本所捐助了2000元学费,使安某某家的女儿得以继续上学,也促使了安某某安心改造。
  为了支持贫困地区的孩子,使他们有一个较好的学习环境,良华律师事务所与都匀市小围寨镇的贫困小学甲舍小学结成帮扶对子,捐赠10张桌子16张椅子及沙发一套;去年六一前夕,事务所为该校每位学生购买了一套校服,捐赠了一批文体用品;彭律师还多次带领律师到该校看望学生,慰问老师。
  为了开展四帮四促活动,真正解决老百姓的疾苦。2010年春节前夕,本所律师购买了过年的物品,看望当地某镇的部分困难户。20116月,本所律师为了关心和帮助当地边远山村小学的留守儿童,并为他们每人买了一个书包以及给学校捐赠各类体育用品。本所创所以来,做了一些力所能及的公益事业,受到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好评。
   八、关于个人所的命名问题
  个人所的名称只是一个字号,只要不违反规定,起什么名称均可,但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创办人的文化内涵。本所也是用创办人的名字命名,当时之所以这样决定,有两个方面的考虑:1、创办人在当地从事律师工作二十多年,当过国办所的主任,系当地律师协会的副会长,在律师界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用创办人的名字作为个人所的名称,应该会产生一定的效应。2、用这个名称,考虑好写、好读、方便记忆,仅此而已。个人所的名称如何命名,并不十分重要,关键在于律师事务所的能力、工作态度、服务水平,这才是决定律师事务所成败的决定因素。
  总之,笔者认为,个人所在中国从无到有,不断壮大、不断成长,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了应用的作用。但任何新鲜事物的成长都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需要我们的创办者和管理者不断的总结经验,探索适合个人所发展的规律,为个人所的发展创造更多、更好的条件。



作者:贵州良华律师事务所彭良华    转贴自:中国律师网    点击数:2566    更新时间:2013-06-10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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