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70年的表述错误
在报纸上和一些销售房屋的小广告上,经常可以看到有这样的一句话:“70年大产权”。给人的印象是购买的城镇房屋(以下“房屋”均指城镇房屋)在70年之后就不属于自己了,还有人认为70年之后房屋直接属于国家或者被国家收回。其实,这些宣传和理解均是错误的,与法律规定相悖。
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房屋的产权主要包括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所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两部分。房屋作为不动产与土地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房屋在发生转让等产权变更时,必然是房地一体进行的,不可能将房屋与土地分割开来处分。因此,我国对房屋与土地实行“地随房走或房随地走”的原则。
所谓“房随地走”就是指某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被买卖处分时,该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随之一并转让。反过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被转让处分时,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要一并处分,即所谓“地随房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居住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七十年。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也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依照这些规定,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一体的,假如房屋的寿命是100年,那么,土地使用权也必须是100年,否则,房屋的所有权就无法行使。
房屋的所有权没有期限。即使土地使用权到期,如果房屋存在,所有权依然存在,且由于房屋与土地的不可分割性,所以,土地使用权也不能收回,事实上也无法收回。正因为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该规定表明,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与房屋的寿命一致,并非70年。70年仅仅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期限,至于70年的出让期限届满并自动续期后是否再收取土地出让金,目前的法律尚未规定,因此,人们不必担心。
根据上述物权法规定,房屋土地使用权“70年产权”的表述也是错误的。综上,无论是房屋的所有权还是土地使用权,“70年产权“的说法均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