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工作者能否被法院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近日看到一基层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其中有五名未成年被告人的指定辩护人系该县148法律服务中心的法律工作者,令笔者愕然 。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本文所称的法律工作者专指这一概念。 关于法律工作者的性质、地位和管理,其相关法律部门已经规定的非常清楚,但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在实践中对其服务范围的认识还有不少差错,特别是他们能否成为刑事案件被告的辩护人还屡屡引起争议,因而对这一问题的再次甄别厘定具有一定的重要意义。 辩护权是指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内容进行辩解、反驳,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辩护人是指接受被追诉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律师法》第十三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这里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然主要是指《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可见,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律师,而不是法律工作者。
作者:杨鹏亮 贺睿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4597 更新时间:2012-03-02 文章录入: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