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
 
 

推进法治建设进程是

世纪之交中国律师的重要职责

 

                                      武广韬

摘 要:本文提出推进法治建设进程应是中国律师的重要职责,论述了这一职责确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指出中国律师履行这一职责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并对中国律师推进法治建设进程提出若干具体设想。

关键词:中国律师   法治建设   职责

中国律师在八十年代初伴随着改革开放进入我国社会生活,已走过二十年的历程。截止1997年底,我国律师执业机构已达8000余家,执业律师达10万人,服务领域早已突破传统的五项业务,渗透于从生产到消费、从流通到分配的社会各个环节,对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和推动作用。它同民众生活的联系日益紧密,与国际间交流不断扩大,成为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中一支重要力量。临近世纪之交,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确立为新时期党和政府的治国方略,作为民主与法治重要标志的律师制度,中国律师应如何面对这一历史机遇与挑战,再创辉煌,自身定位十分重要。针对中国法治建设的现状和中国律师的实际,笔者认为,将推进法治建设进程作为世纪之交中国律师的重要职责加以确立,具有极大的社会现实性和深远的历史性,现就确立这一职责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律师在其中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和社会功能,以及律师在推进法治建设进程中的若干具体设想,提出管见、意在抛砖引玉。

一、确立推进法治建设进程作为世纪之交中国律师重要职责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推进法治建设进程作为中国律师世纪之交的重要职责,是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基本和内在的要求。世纪之交,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和政府的治国方略向世界宣告,具有非凡的意义,它是我国继确立市场经济理论后,将现代化蓝图描绘的更加明确规范的体现。依法治国,本质是一种制度建设,它的基础和核心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统一的社会运行制衡机制,因而,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质就是法治建设不断推进和完善的过程,如何使这个过程从质量与效率上得到最佳体现,不仅取决于党和政府的宏观决策以及力度,更取决于全体公民、社会各界的参与热情和参与程度。中国律师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介职能的重要承担者,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必然要求它以推进法治建设进程为己任,在履行法律服务职能的同时,更多地着眼于推进法治建设进程,这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中国律师应责无旁贷地承担这一历史责任。

2、推进法治建设进程作为世纪之交中国律师的重要职责,是中国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如在立法方面,仅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颁布的法律就达320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匹配的法律框架基本形成。但是,也有不足的方面,如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深层次的矛盾不断呈现;作为法治建设重要内容的执法、司法活动也不能令人满意,执法不公、司法腐败已引起民众强烈不满。因此,中国法治建设的现实,决定了中国律师应以推进法治建设进程为重要职责,将自身的法律服务与推进法治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改变我国法治建设滞后的现状。

3、推进法治建设进程作为世纪之交中国律师的重要职责,是社会和民众赋予中国律师的重任。依法治国、推进法治建设进程,不是由少数人完成的设计,而是应由亿万民众参与和实践的系统工程。它的进行,必须以民意为基础,一切由人民的意志来决定,而民意的健康确立和畅达,有诸多因素和渠道,律师的法律服务是其中很重要的一条。二十年来,中国律师已通过自身的执业活动,用自己拥有的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服务于社会,传导、根植于民众,取得了社会各界的普遍信任,仗义执言,维护正义的社会形象得到确立,因而,社会民众也迫切要求中国律师作为自己意志畅达的渠道之一,以推进法治建设进程为职责。

4、推进法治建设进程作为世纪之交中国律师的重要职责,也是由中国律师的现状和发展所决定的。二十年来,中国律师在创造辉煌业绩的同时,自身遇到巨大的困惑与障碍也是无法回避的现实,集中表现在:服务职能不能有效发挥,缺乏公开、透明的体制等,同时律师自身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护的事件也时有发生,这一切,除蕴藏着巨大的文化背景外,法治建设滞后是根本原因。可见,法治建设的进程直接关系到中国律师自身的命运和发展。

二、推进法治建设进程,中国律师具有独特的优势

1、中国律师首先具有推进法治建设进程独特的人才优势。10万执业律师,均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硕士、博士学历人才加盟律师队伍日益增多,法律院校、法学研究机构教研人员作兼职执业律师也是普遍现象,从八十年代中期开始的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从源头上保证了律师人才的后续,加上律师体制的改革、竞争机制的引入和法律服务相关知识的交叉和应用,律师界已成为公认的知识素养较高和人才相对集中的行业。中国律师所具有的这种人才优势和知识底蕴,是推进法治建设进程的重要力量。

2、中国律师拥有推进法治建设进程所需要的巨大法律资源和实践动因。法律资源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和出发点,法律运用和实践是推进法治进程的源泉和驱动力。市场经济理论的确立,已使中国律师的法律服务渗透于从生产到分配,从生活到消费的各个环节,所以,它在拥有巨大法律资源的同时,又从事着不断的法律运用和实践活动,这种优势,可以为法治建设不断提出社会现实课题,反映现实要求,检验法治建设成果,使法治建设进程始终能够保持良好态势。

3、中国律师在推进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独特的社会联系和调节功能。推进法治建设进程,基础和核心是制度的建设和完善,除此之外,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与根植,依法办事信念的确立,违法行为的制裁与监督力度,均应属于法治建设进程的内容。中国律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介服务者,以委托代理为基础,从事法律服务,因而与社会各方面、各阶层发生着广泛的联系,一俟将推进法治建设进程作为重要职责加以确立,它服务的过程就成为培育、根植公民法治意识的过程,也成为对其执法活动监督的过程,与此同时,它以委托人的信任为基础,客观上成为司法、行政等部门与相对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调节、缓冲、化解着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各种梗阻和矛盾,减少可能出现的摩擦和震荡,以较低的社会成本促进法治的实现。

三、中国律师推进法治建设进程的若干设想

1、强化中国律师界对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的认识,深刻理解中国律师在推进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历史责任和独特作用,将法治建设的进程与自身执业紧密联系起来,确立大服务意识,以推进法治建设进程作为中国律师的成就感和新的价值取向,打破以创收多寡衡量律师业发达与否的不良思想,明确律师的社会职责,倡导在知识经济时代做知识型律师,将推进法治建设进程的参与度作为衡量律师的社会价值和成就感的最高标准,造就其置身于法治建设的荣誉感,调动中国律师界整体推进法治建设进程的热忱和参与度,使中国律师成为法治建设中一支不可缺少的社会力量。

2、营造中国律师推进法治建设进程的社会氛围,提供中国律师参与法治建设的更多机会。政府和社会各界应更加重视律师制度作为民主力量在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的独特作用和社会功能,肯定其在法治社会中的价值,逐步提高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律师的数量,建立更多的律师畅达民意的渠道,试行在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和高级政务员的制度,提供律师致力于法治建设进程的更多渠道和实现方式。

3、提高中国律师在立法过程的参与度。律师除在各级立法机关直接参与立法创制外,更多的倡导律师根据法律服务过程中的社会实际,提出立法和修订法律的建议,同时,随着立法民主化的演进,可以肯定,立法过程中公布草案、征求全民意见的方式将会增多、甚至形成制度,中国律师应抓住每一次机会,不仅充分发挥自身法律素养、法律实践与法律研究的优势,发表意见,而且充分利用他们同社会各界、各阶层的广泛联系和影响,动员全民参与,汇集各方意见,为中国立法质量的提高发挥作用。

4、在肯定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执业机构的服务功能的同时,引导和建立律师事务所的研究功能和参与功能,以知识作为律师的执业基础,以参与作为律师的基本职能,使律师事务所能够学习成风、研究成习、参与成态,建立推进法治建设进程的深厚文化底蕴,使律师事务所具有法治建设所需的前沿知识和实践课题,并选择、优化进行专业划分、造成其不同的特点和优势,奖励律师事务所在推进法治建设中的研究成果,改变律师事务所仅追求创收,社会视为单纯营利组织的形象,更多地追求和体现出它浓厚的学术性、社会功能性、参与有力性的特点。成为中国律师推进法治建设进程的坚实基地。

5、建立中国律师与社区广泛、稳定的联系制度,增进其对社区的服务功能,造就中国律师推进法治建设进程的社会基础和法律资源。世纪之交,社区制度将在我国得到建立和推广,它将成为现代化进程中社会结构的基本板块之一,其社会功能和作用将日益受到重视和认可,法治建设的最基本、最直接的功能和机制也将在社区得到建立和实践,中国律师应改变目前游离于社区之外,以案联人的不足,在执业机构与社区之间逐步建立稳定、经常的联系制度,使其法律服务直达于社区,为社区法治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民众意愿的采集和引导发挥作用,促进基层民主建设,为中国律师推进法治建设进程建立扎实的社会基础和丰富的法律资源。

6、司法改革是世纪之交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大课题,而且与律师的执业发展息息相关,对此中国律师应以更为积极的姿态,在其中有所作为,应以追求司法公开、公平、公正为目标,促进建立公开、约束、制衡、高效的司法体制,加大律师在司法中的参与度和制约性,以追求公开遏制司法腐败,促成非常上告制度的建立。非常上告制度是指任何公民或者法人在遭遇来自行政程序或司法程序的任何非法侵害时,都可以立即自行或者由其代理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中止侵害的申请,而由受理法院及时审查,迅速决定是否发布相应的救济命令的一种诉讼制度,属特别程序的一种,它的建立,可以使现行司法实践中程序违法普遍程序违法难以纠正、程序违法有后果而无责任的顽症从制度上得以解决,以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保障律师有一个良好执业环境并能有效地发挥其服务功能。

7、中国律师应以更加积极、主动的态度与社会各界建立更为广泛的联系,特别是加强与拓宽和新闻界、社会功能团体的合作。可以预见,世纪之交,舆论监督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将进一步强化,社会功能团体在法治建设中的参与度将进一步提高。中国律师应充分发挥拥有法律资源和信息的优势,与新闻界、功能团体密切合作,达成共识,形成合力,借助舆论的公开性、传播性和功能团体的社会力量,推进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8、加快中国律师的对外开放,扩大中国律师界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中国律师应以开阔的视野,展望世纪之交全人类生存与发展新秩序的建立,加深对域外先进民族成功法治经验的认识和研究,及时掌握世界范围内法治建设的最新动态和成果,为我所用。

9、推进法治建设进程为职责,应着重在“推进”上下功夫,中国律师应充分利用自己丰富的知识,自由的身份,睿智的眼光,理性的思考,瞄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以积极的姿态和历史责任感,以质疑的目光,批判的精神,建设的态度,着手于具体法律事务,着眼于法治建设进程,不浮躁、不气馁,务实求进,争取实效。

 

(本文曾在1998年我所与陕西省社科院、西北政法学院、《法学研究》杂志社在西安联合召开的《世纪之交法学研究与展望》研讨会上提交,后发表于《榆林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年第3期)

 

 



作者:武广韬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4032    更新时间:2006-09-22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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