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该不该赔偿我丢失的摩托车?
律师同志:
2006年9月13日晚,我将一价值5000元的摩托车存放于世纪广场一停车场内,并交了1元管理费,摩托车在停车场内丢失。收费凭证上印:仅供收取车辆停放费使用,车辆及车内物品自理。请问:
1、此收费是否形成委托管理合同关系?
2、收费凭证上的话做何解释?是管理费还是场地占用费?
3、可否提起诉讼?
李某
李先生:
此案表面上对存车人不利,实际上对保管方不利。由于保管方的收费票是针对不特定的对象而广泛使用的凭证,其具有格式合同的性质,其上所印制的免责的那一句话正是合同法所指的“格式条款”。此条的原语用的是“车辆停放费”,而不是明确的“场地使用费”。停放费的解释既可以是“场地使用费”,也可以是“保管费”或“管理费”。对格式条款有争议的,依据合同法的明确规定,应当作不利于条款提供方的解释。故此案完全可诉,并有取胜的法律把握。
律师
作者:本所 转贴自: 点击数:4839 更新时间:2006-09-19 文章录入: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