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核心要点的深度剖析(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85条第1款第3项“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受损失的人无权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该款是关于排除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例外情形。此外还有两种情形,分别是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本文主要探讨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清偿这一情形时,是否区分主动清偿和被动清偿以及不同情形下的法律后果。
一、主动清偿
主动清偿,即行为人在明知不存在给付义务的情况下,主动向他人作出清偿行为。例如,乙负有向甲清偿债务的义务,丙自愿代乙向甲方清偿了债务。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 985 条规定,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排除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从法律原理层面剖析,这是因为主动清偿体现了清偿人对自身财产的自主处分意愿。清偿人在明知无债务的情形下,依然选择主动支付,可视为其自愿放弃该笔财产的所有权,法律尊重当事人这种基于自由意志的财产处分行为。在实践中,这种情况较为常见于存在复杂情感关系或商业合作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如在商业合作中,一方为了维护与对方良好的合作关系,即便清楚不存在债务,仍主动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支持,以表示对未来合作的诚意。
二、被动清偿
被动清偿通常是指在债权人主张债权,而债务人明知该债权不存在给付义务,但因各种原因(如受到胁迫、面临诉讼威胁、司法强制执行等)而被迫进行的清偿。例如,乙虚构甲对其存在债务,并通过威胁手段迫使甲支付款项。在此种情形下,尽管债务人是在明知无给付义务下进行的清偿,但由于并非基于其真实意愿,不应适用《民法典》第 985 条关于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债务清偿排除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规定。从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出发,被动清偿违背了债务人的真实意志,债务人并非自愿处分其财产。在这种情况下,若不允许债务人主张返还,将导致债权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不当利益,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若债务人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清偿行为是在受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进行的,法院通常会支持债务人要求返还已清偿款项的诉求。例如,在某些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人通过暴力威胁、非法拘禁等手段迫使债务人偿还不存在的债务,债务人在摆脱威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已支付款项,法院经审查属实后,会判决债权人返还不当得利。当然,采取前述非法手段取得的利益,若情节严重,还有可能触犯《刑法》规定的有关罪名,涉嫌刑事犯罪,就不仅仅是不当得利之债的问题了。
区分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清偿中的主动清偿和被动清偿,关键在于判断债务人的清偿行为是否基于其真实意愿。主动清偿因体现债务人自主处分财产的意志,一般排除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被动清偿因违背债务人真实意愿,债务人有权依据不当得利相关规定主张返还已清偿款项,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马飞荣团队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193 更新时间:2025-04-15 文章录入: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