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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能成功案例| 劝架失手,判刑?

张茜律师团队办理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件

2022年5月27日23时50分许,党某和朋友在餐馆吃饭,遇一醉酒男子与餐馆老板李某发生激烈争吵。党某见状,上前劝架,醉酒男子胡某酒力上涌,不仅不听劝告,反而对上前劝架的党某挑衅侮辱。党某不服,与胡某吵了起来。胡某见党某还嘴,便骂骂咧咧从地上捡起啤酒瓶要打党某,党某立刻还以颜色,同样拿起啤酒瓶要打胡某,结果党某失手,扔出的啤酒瓶正中餐馆老板李某的面部,导致李某面部裂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

次日,群众马某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在当日受案登记。为了查明伤情,李某于2022年5月30日向公安机关提交了伤情鉴定申请。2022年6月16日,经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党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立案追究责任。

党某大呼冤枉,帮餐馆老板李某劝架,啤酒瓶没瞄准,怎么就发展成了故意伤害李某了,还要判刑?热心劝架也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党某想不通,但为免去牢狱之灾,及时向李某赔偿18万元,双方签订了《谅解书》、《误伤和解协议书》,达成和解。

为了更进一步的争取轻罚,党某及时委托我所张茜律师、李成强律师为其辩护。

张律师、李律师综合分析认为,虽然案情颇具乌龙戏剧性,但是李某毕竟被鉴定为轻伤二级,符合改成“人身伤害型”犯罪的伤情标准,仍须认真、谨慎对待。遂从事实、法律规定、法律观点等各个角度找出切入点为党某辩护,具体的辩护观点为:

一、党某构成过失犯罪致人轻伤,不构成公安机关认定的故意伤害罪。

党某的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受害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本案中,党某在主观上并不存在希望或放任受害人李某受伤的故意。

1、党某与胡某发生冲突始于党某帮助受害人李某。党某对受害人李某在主观上是帮助和保护,而不是伤害。党某经常在李某饭店吃饭,与李某为朋友关系。当醉酒的胡某与李某发生争吵后,党某出于帮助和保护李某的主观目的介入,随后与胡某发生冲突。

2、党某与胡某发生冲突后,二人的矛盾代替了胡某与李某的矛盾,李某成为劝架调停一方。直至此时,党某与李某也没有发生任何冲突,党某在主观上仍然是打击胡某,帮助李某。

3、胡某想用啤酒瓶砸党某被阻拦,随即党某拿起啤酒瓶砸向胡某。党某扔出啤酒瓶的行为目的和指向都非常明确,直指胡某,对李某没有任何伤害的故意。而砸到李某完全是失手与意外,党某对伤害结果只存在过失,不存在故意,因此党某对伤害李某的行为应当承担过失犯罪的责任。

二、本案系党某帮助李某却误伤李某,而且党某为初犯,有自首情节,与受害人李某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当醉酒的胡某大喊大叫,拍打着饭店的墙板,吵闹着向受害人李某要手机,党某没有置身事外,出于帮助朋友的初衷,介入了这次纠纷。通过案卷,至少可以确定以下事实:第一、党某与胡某互不认识,此前也没有矛盾;第二、党某与李某是朋友;第三、胡某与李某发生争吵后,党某帮助了李某,并且付出了行动;第四、党某打胡某却误伤了李某。换句话说,党某出于仗义,却帮了倒忙。

事件发生后,党某对伤害结果深感抱歉与遗憾,与李某达成了《误伤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向李某支付医疗等各项费用共计十八万元,并以书面形式取得了李某的谅解。另外,党某平时遵纪守法,没有违法史。同时又具有自首情节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受害人李某被误伤的结果,令人遗憾,但是这样的行为显然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最终,律师团队取得了圆满的辩护成果,经过多番与办案人员书面、当面的专业沟通、观点强调,2022年8月31日,为党某争得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3年8月17日,为党某争得检察院不起诉决定。

劝架本是好事,案发皆因误伤。《史记》有云:“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扶不扶?劝不劝?是老百姓善良生活的小插曲。刑罚不是绝对的报应主义,保持正义和谦和,将刑罚限定在必要的、合理的限度内,也是我国刑法的基本立场。

党某不受刑事处罚,不留案底,不背负罪犯的标签,得到了一个“劝架者”该有的正面结果。

 



作者:张茜团队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143    更新时间:2024-04-07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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