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
 
 

 

案例四

律师朱某某申请律师助理

协助会见监督案

【关键词】

律师助理   协助会见  联动保障

【要旨】

办案机关以律师助理身份不符合规定为由变相限制、阻碍其协助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检察院应积极推动与人民法院、侦查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建立和完善维护律师及其助理执业权利联动处理机制,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12日,周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某侦查机关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律师朱某某接受在押犯罪嫌疑人周某父亲委托,为周某提供法律服务。次日,律师朱某某与律师助理曹某某至某区看守所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周某,看守所工作人员提出律师助理入所协助会见须经办案机关核实身份。2019年7月19日,律师朱某某电话联系某侦查机关,要求核实律师助理曹某某身份。办案人员以未办理过相关手续、也不知核实律师助理身份的具体方式为由拒绝。同日,朱某某、曹某某向某市律师协会维权中心提出维权和协助申请。2019年9月2日,朱某某、曹某某至某侦查机关办理了律师助理身份核实手续,并于同月23日共同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周某。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线索受理  201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收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移交的律师维权案件线索,其中涉及某市某区律师朱某某、律师助理曹某某维权案。同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件线索移交某市检察院办理。

调查核实  某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向律师朱某某了解维权情况,约谈原案侦查人员,听取其意见,并就律师会见情况,听取了犯罪嫌疑人周某的意见。

监督意见  某区检察院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原办案机关拒绝核实律师助理身份处理不当。鉴于本案在检察机关监督前办案机关已完成相关核实工作,且控告人表示维权申请已得到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以口头方式向某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2019年10月25日,某区检察院书面答复控告人,并将案件的监督处理决定通报了律师协会。

监督效果  某侦查机关收到检察监督意见后,表示要举一反三,避免再次发生类似变相限制、阻碍律师助理诉讼权利的行为。为了全面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2019年12月5日,某区检察院以此案为契机会同该区政法机关及律师协会召开依法保障律师(助理)会见权研讨会,就不同环节承担律师助理身份审核责任的具体部门、审核方式和救济渠道等达成共识。2020年1月3日,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和区司法局联合会签了《关于律师助理协助会见和诉讼权利保障的办法》,对律师助理身份一次核实、多次有效作出明确规定。区检察院通过“两微一端”,公布了区域内各办案机关的办公地点、联系方式和律师助理诉讼权利行使及救济规程。区检察院还与区司法局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搭建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平台,由专人负责维护律师及其助理执业权利的投诉、控告或申诉。

【指导意义】

1.办案机关变相限制、阻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调查处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规定,律师助理是辩护、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和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律师助理协助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律师执业权利之一,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律师助理协助会见是法律监督工作的应有之义,应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依法及时处理对律师助理执业权利受到妨碍后的控告申诉。

2.人民检察院办理律师维权案件,既要保证监督的精准性,又要注重监督的常态化,建立健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机制。变相限制、阻碍律师助理会见,是保障律师依法会见的新问题。检察机关通过调研、座谈、研讨,会签规范性文件等形式,加强与办案机关的沟通协作,对办案中出现的阻碍律师助理执业权利情形,及时提出监督纠正意见,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此类问题。同时,进一步畅通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与职能机关信息共享机制,依托信息技术应用平台,推动保障律师助理执业权利的落实。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百五十二条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案例五

律师侯某某

申请发表意见权监督案

【关键词】

二审上诉案件 不开庭审理 听取律师意见 知情权 

【要旨】

二审上诉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依法听取辩护律师意见。针对辩护律师上诉时已提交书面意见,在二审决定不开庭审理后不再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限制或剥夺律师发表意见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纠正。对辩护律师提出二审上诉不开庭审理环节存在侵犯律师发表意见权等执业权利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全面调查核实,依法监督,促进二审程序依法进行。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31日,谢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某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9年11月6日,谢某某提出上诉。同年11月24日,谢某某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侯某某担任二审辩护人。同年12月3日,某市中级法院依法讯问了谢某某。同年12月19日,某市中级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并于次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线索受理  2020年3月11日,谢某某刑事上诉案件辩护律师侯某某致信某市检察院,控告某市中级法院在二审过程中存在应当开庭而未开庭、在决定不开庭审理后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而未听取、对上诉人提交的取保候审申请超期未作回复等违法行为。某市检察院收到来信当日即依法受理。

调查核实  某市检察院经查阅原案卷宗、询问侯某某、并两次与某市中级法院主审法官进行沟通后查明:一是提交新证据情况。2019年12月16日,辩护律师侯某某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并附有自行提取的三名证人的电话录音材料。某市中级法院审查了侯某某提出的辩护理由和依据,决定对其中一名证人进行当面调查核实,并制作了笔录,该证人当场指称电话录音中有些话是碍于情面说的。对另外两名证人通过电话进行了调查核实,该两名证人亦明确拒绝为上诉人出庭作证,表示以侦查阶段所作证言为准。二是关于保障辩护律师诉讼权利情况。侯某某提出,向法庭申请二审开庭审理,但某市中级法院未听取其意见。经了解,某市中级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后,确未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另查明,上诉期间辩护人书面申请取保候审,某市中级法院未作出处理决定,也未书面说明理由。

监督意见  某市检察院审查认为,一是辩护律师控告某市中级法院存在应当开庭而未开庭问题不属实。辩护律师提交的三份录音材料经法庭调查核实后,相关证人否认录音资料内容的真实性,某市中级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决定不开庭审理并无不当。二是某市中级法院存在违法情形。在办理上诉案件过程中,某市中级法院作出不开庭决定后,未听取律师意见,未对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作出处理决定且未书面说明理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和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的规定,侵犯了辩护律师知情权、发表意见权等诉讼权利。

监督效果  2020年3月20日,某市检察院口头向某市中级法院主审法官提出了纠正意见。同日,某市检察院书面回复侯某某,并电话告知将针对二审上诉案件不开庭审理环节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问题继续跟踪监督。同年5月18日,某市检察院就上述问题向某市中级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为进一步推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某市检察院牵头召集某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召开专题座谈会,联合制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联动处理办法》。同年8月20日,某市中级法院书面回复,将严格落实法律规定要求,针对二审不开庭审理中存在的未告知不开庭决定、未充分听取律师意见、未书面说明理由等问题加强整改,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与某市检察院共同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指导意义】

1.二审上诉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但未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属于程序违法,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纠正。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对二审上诉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应当依法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这是法定必经程序。人民法院不得以辩护律师在上诉时已提交书面意见为由,而在决定不开庭审理时不再听取辩护律师意见。针对类似限制或剥夺律师发表意见权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纠正,确保辩护律师执业权利得到保障,确保二审上诉案件不开庭审理程序合法。

2.二审上诉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的,辩护律师知情权等执业权利应当予以充分保障。对于二审不开庭审理的,应当充分听取律师意见。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此类控告申诉案件时,应当针对未予告知不开庭审理决定而径行作出驳回上诉裁定,未就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予以告知并书面说明理由等侵犯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进行全面调查核实,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督意见,充分保障律师在二审诉讼程序中的合法权利,共同维护司法公信力。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作者:佚名    转贴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众号    点击数:1039    更新时间:2023-02-16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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