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组不给我分配收益怎么办?
律师同志:
我在2003年初因丧偶与红林县雄鸡镇高家畔村第三村民小组村民高富贵登记结婚。并将户口迁到了该组与丈夫共同生活。成为该村集体的成员。除因“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的法律规定未分配到承包地外,我一直作为村组成员履行义务,参与收益分配。2005年8月,丈夫病逝。2008年2月,村小组所有的红高梁煤矿发包经营所得收益给每个分配30万元现金、50万元股份,但没有我的份。为此,我多次与村小村和上级有关组织协商反映寻求解决没有结果。近日,我又到当地法院诉讼请求立案,但答复是村民待遇纠纷法院不予受理。请问,我村民小组不给我分配收益,我该怎么办?
红林县雄鸡镇高家畔村第三村民小组村民:李红梅
李红梅同志:
从来信得知,你与高富贵已登记结婚后在该村民小组生产、生活几年,并有常住户口,且没有取得过其他社会福利生活保障。这说明你已取得该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现因村民小组煤矿发包收益没有给你分配发生争议,属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争议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51号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讨论会纪要》第1条第(三)项也规定:因集体资产经营等收益和其他收入分配发生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情形。第14条规定:离婚、丧偶的女性成员及其所生子女仍在户籍所在地生产生活的或者虽未在户籍所在地生产生活但其未享受新居地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的,其要求原户籍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给予收益分配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32条、第33条也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据此,本案所产生的纠纷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你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主张自己的权益。
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秉青
二00八年六月六日
作者:李秉青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6030 更新时间:2010-04-08 文章录入: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