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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切莫“任性”

行政执法部门“任性”执法,被法院确认违法、判决行政赔偿,不仅影响行政单位公正司法的形象,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更是难以挽回。

近日,市中院判决的一起奶牛养殖户,9头疑似染疫奶牛被违法扑杀的行政诉讼案件正如此。双贵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14年,养殖奶牛21头。2015年7月21日夜,某县畜牧兽医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镇政府20余名工作人员联合行动,以牛血清检验为布鲁氏菌病为由,从养殖场拉走9头奶牛并扑杀。

5天后,当事人才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取了《动物疫病检验报告书》复印件。之后,上访、诉讼至今。提起行政诉讼三年多,历经市、县两级法院四次审理,近日收到市中院终审判决:三单位扑杀行为违法,赔偿奶牛损失11万余元。当事人虽然拿到了胜诉判决书,但仍然无法高兴。原因是被违法扑杀的9头奶牛正值产奶期,其中,4头两岁半奶牛的剩余产奶年限约为5年,两头三岁半奶牛的剩余产奶年限约为4年,两头四岁奶牛的剩余产奶年限约为3.5年。2015年至今,某县牛奶的平均价约为5元/斤,按每头奶牛日产奶量50斤计算,被扑杀奶牛5年内收入大约300万元,当事人因此损失而无法释怀。

行政诉讼制度被群众称为“民告官”,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发挥着不可替代的职能作用,也是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最为紧密相关的制度。然而,行政执法违法后即使法院判决行政赔偿,也只赔偿直接损失,给相对人造成的间接损失无法弥补。由此引发的上访、申诉屡见不鲜,影响了社会稳定。

现实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采用行政强制措施居多,因行政主体处于主导地位,容易发生权力滥用、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因此,行政立法对行政执法活动设立了严格的程序性规定,目的在于将“权力关进笼子里”,避免乱作为践踏公民权利。对于发生行政行为有过错的责任人员,依照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内部会作出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岗位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再次提醒,执法切莫“任性”,不经意的一次违法给相对人造成的任何损失都是不可逆的,甚至毁掉相对人的一生。 



作者:郭倩 贺睿    转贴自:榆林日报    点击数:6260    更新时间:2020-08-23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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